澳洲史-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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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强烈的反对。
六、反对恢复流放制斗争的胜利
首先在菲利普港区中心城市墨尔本发生了抗议活动。墨尔本当时拥有1
万人左右,并有三家报馆。由于是首次运进犯人,且又是在上星期六(11 月
6 日)运进的,故市民到星期一(11 月8 日)才得知此事。《菲利普爱国报》
立即发表文章谴责这一恢复流放制的行径。群众多次举行抗议集会,强烈要
求把犯人运走。在群众的影响下,墨尔本市长也积极参加了抗议活动,甚至
他还主持了一次群众抗议集会。墨尔本的行动开始了长达数年之久的反对恢
复流放制的斗争。墨尔本的斗争很快波及到悉尼和范迪门首府霍巴特。那里
的人民也掀起了反对恢复流放制的斗争。
1845 年,格拉斯顿出任英国殖民大臣。他本人在菲利普港殖民区牧羊业
有巨额投资,是牧羊业的合伙人,因而对这里短缺劳动力情况十分了解,他
试图从范迪门抽出几千名犯人运往新南威尔士,主要是菲利普移民区。为此
他于1846 年向新南威尔士总督和立法会议提出这一问题,并希望认真商量一
下。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根据格拉斯顿的指示委派了一个委员会调查与研究
这样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认为引入一定数量的犯人是非
常必要的,但引入的犯人必须男女数目相等,与此同时还要伴之以引入自由
移民。该报告的基本精神是要恢复流放制。当时反抗恢复流放制的斗争已如
火如荼地展开,立法会议面对着愤怒的群众不敢贸然行动,只好一反过去主
张恢复流放制的态度,拒绝这个报告的要求,并以引入犯人会阻碍犯人在人
口中的比率下降趋势为借口。立法会议的行动极大地鼓舞了澳大利亚人民的
反抗斗争。
同年,格拉斯顿下台,格雷伯爵接替他的职务。格雷不顾新南威尔士人
民强烈的反抗斗争,竟然公开宣布恢复流放制。将大批犯人运往新南威尔士。
从1844 起到1849 年五年中共运入“有条件的赦免”犯人达1727 人。
在这些犯人中,不少变成“丛林强盗”(bushranger ),他们拦路抢劫,
杀人越货,使殖民地人民惶惶不可终日,从而引起人民更加仇视流放制。英
国政府被迫在1848 年宣布废除“有条件的赦免”管理犯人制度。虽然废除这
种制度,但英国政府仍然顽固地坚持在新南威尔士恢复流放制的方针,同时
还做出把假释犯流放到这里的决定,并规定流放到殖民地来的假释犯要定期
向当地警方汇报情况。不久使格雷大惊的是澳大利亚人民坚决反对任何类型
的流放制,其中包括假释犯。
1849 年5 月和8 月接连两艘运载犯人的船来到澳大利亚。它们是“海什
米号”和“兰德尔夫号”。这两艘满载流犯的船先到墨尔本。墨尔本市民早
已从伦敦得到两船前来的消息,因而有了准备。当犯人船到达时,市民们再
次掀起反抗斗争的高潮,多次举行抗议集会,会上发言者言辞强硬,并以暴
力相威胁。一位发言人在群众大会上大声疾呼“反对船上犯人登陆直到死”。
《阿加斯报》的编辑爱德华·威尔逊在报上撰文号召人们团结起来以暴力反
对犯人上岸。面对群众抗议,菲利普港区监督官拉特洛伯慑于群众反抗情绪
会导致暴力反抗斗争,力劝两船船长离开,绕道去悉尼。
当“海什米号”犯人船到悉尼时,当地人民亦立即掀起新的反抗浪潮,
举行了有8000 人参加的抗议大会,与会群众表示坚决反对“海什米号”的到
来,决不允许把新南威尔士再变成英国的犯人流放地”。《悉尼先驱报》亦
发表文章表示为废除流放制要进行坚决的斗争。菲茨罗伊总督的态度暧昧,
一方面害怕愤慨的广大群众,不敢让“海什米号”和“兰德尔夫号”船上的
犯人上岸;另一方面又怕殖民部的不满,因此只好让两船去人烟稀少而又偏
辟的莫尔顿湾。反对恢复流放制的斗争又取得了一次胜利。
在1850 年8—9 月间,澳大利亚又掀起了反抗斗争的新浪潮。民主派人
士开展了征集反对恢复流放制的签名运动,在呼吁书上签名的人数高达
36589 人。牧场主们也开展了征集恢复流放制的签名活动,但可悲得很,只
征集到525 人,这说明,他们已十分孤立。
大规模的反抗恢复流放制的群众斗争迫使英国从此再不敢言恢复流放制
的问题,甚至连澳大利亚的牧场主也收敛了自己的行为。英国终于被迫于
1853 年结束了范迪门的流放制,1855 又结束了诺福克岛的流放制。反对流放
制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美中不足的是西澳大利亚却一度成为英国
犯人的流放地。
反对恢复流放制斗争的胜利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亨利·帕克斯,一位
年轻而又热情的政治活动家,他领导了反对“海什米号”一船犯人上岸的斗
争,他在回顾这场斗争的历史意义时说:“无论怎样估价澳大利亚第一次人
民运动的意义。。都不会过高。”首先,这次斗争的胜利最终在澳大利亚废
除了流放制,扫除了前进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保证了由流犯殖民地向公民殖
民地的顺利转变。同时它推动了民主运动的高涨,19 世纪40 年代的政治改
革运动就是在这一基础上走向高涨的。
七、政治体制的改革
1823 年和1828 年,英国对新南威尔士及其他殖民区进行过政治制度的
改革,但这两次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殖民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的问题,改革
后,这两大权力仍然掌握在英国政府及其代理人总督的手中,充其量不过是
用建立起来的立法会议限制一下总督的手脚而已。行政会议的成员是由英国
委任的,立法会议议员也主要由英国殖民部钦定。
但是,进入30 年代以后,澳大利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831 年废除了
恩赐土地制,1840 年又废除了流放制。随着这两种制度的废除,新的制度确
立起来,旧的流犯殖民地社会结构遭到了巨大的破坏。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
结构发展变化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政治体制来一次大变革,1842 年和1850
年两次政治体制的改革正是这种要求的具体表现。
促使这两次改革的因素很多,除上面的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国内外的因
素。1832 年,英国国会进行了改革,扩大了民主,政权开始由土地贵族和大
资产阶级手中向工商业资产阶级手中转变。从1836 年起,英国工人阶级掀起
了以取得选举权为核心的宪章运动,40 年代初发展到高潮。来澳的英国移民
中不少的人不仅受到了1832 年国会改革和宪章运动的影响,而且有的还是积
极的拥护者或参加者。1836 年,加拿大殖民地爆发了反抗宗主国英国的起
义,从而掀起了要求自治的运动。1840 年英国颁布法案,允准加拿大自治并
建立责任政府。英国和加拿大的社会改革运动极大的鼓舞了澳大利亚殖民地
人民去进行自治和改革的斗争。1842 年的新南威尔士的改革法案就是以1840
年加拿大改革法案为蓝本的。
19 世纪40 年代澳大利亚的政治改革是以19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经济发展
为前提条件。在这一历史时期,澳大利亚形成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也形成
了本民族的城乡资产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那时资
产阶级是以牧场主为主体。1829 年建立了西澳大利亚,1836 年又建立了南澳
大利亚。与此同时,菲利普港移民区建立和发展起来,在40 年代开始了脱离
新南威尔士的独立运动。各殖民区在建立之后均要求建立自己的立法机构和
行政机构。
19 世纪30 年代,新南威尔士出现了争取自治的政治运动,在这方面,
解放论派做出了重要贡献。1830 年和1836 年,他们曾两次提出请愿书送交
英国下院,请愿书提出了这样一些要求:在新南威尔士实行代议制政府;建
立陪审团制度;扩大民主,建立民选议会。为了扩大影响和实现上述要求,
还在伦敦建立了院外活动集团,以争取下院议员的理解与支持。在澳洲亦于
1835 年建立了“澳大利亚爱国者协会”,并积极开展活动。解放论派的领袖
仍是温特沃斯。在1850 年以前,该协会是反映殖民地人民利益与愿望并推动
自治运动的主要组织。
排斥论派在推动1842 年和1850 年改革方面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
为了推动自治运动也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排斥论者协会”,并在伦敦和其他
殖民区设立分会。“排斥论派”向英王提交了请愿书,要求在殖民地建立指
定议员的立法议会。当时总督伯克把这两个请愿书均呈送英王,并明确表示
支持解放论派的政治主张。
1841 年2 月初,排斥论派的头面人物詹姆斯·麦克阿瑟在悉尼的一次会
议上公开要求解放论派和排斥论派和解,协调政治主张,共同努力在新南威
尔士实行代议制和殖民地管理自己的事务。此后,澳大利亚的排斥论派和解
放论派统一了行动,把主要精力集中在争取自治的运动上来,从而在政治上
两派结成了联盟。
英国在澳大利亚民主派的压力下决定让步,以防止加拿大1836 年暴动事
件在澳大利亚重演。1842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按选举原则建立新南威尔士政
府的法案,允许其自治,此即澳大利亚历史上著名的1842 年政治体制改革法
案:“1842 年自治法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法案规定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议员名额扩大为36 人,其中12 名议员
由英王指定,24 名议员由民选直接产生。
2。 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有权扩大议员名额,但必须保持指定议员和民选
议员1 比3 的比例。
3。 议员任期五年。英王指定议员,由官员充任者不得超过6 名。
4。 法案规定选举资格的财产条件:凡拥有价值200 英镑以上财产者或拥
有每年收入20 英镑以上房产者有选举权;凡拥有2000 英镑以上财产者或每
年收入100 英镑以上者有被选为立法议会议员之资格。
5。 凡正在服刑的流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凡流犯经政府赦免者或服
刑期满恢复自由者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6。 总督与殖民地立法会议不得拥有对澳大利亚土地的公卖权和对公卖土
地收入的支配权,此系英王特权,但殖民地政府可以从土地收入中领取81600
英镑作为本殖民区行政、司法与宗教之费用。
7。 菲利普港区虽属新南威尔士管辖,但要作为一个单独移民区选举议
员,该区至少要有5 名议员;墨尔本城区至少要有1 名议员。
8。 该法案实施范围只限于新南威尔士。
根据这个改革法案,新南威尔士举行了新的立法会议选举,并建立第一
届代议制政府,从此,新南威尔士在政治上进入一个新时期。总督的权力受
到了极大的削弱和限制,他再也不能为所欲为控制立法会议与殖民地政府
了。他可以不同意立法会议的决议案,但无法保证自己的议案在立法议会中
通过。只要立法议会认为总督的议案不正确,就不会予以通过。吉普斯总督
在任职时,曾有一次在议会上除指定的议员中的官员议员外,未得到其他任
何一个议员的支持。
这次改革的一个缺陷是改革的范围只限于新南威尔士,其他的殖民区未
能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