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史-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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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逐步开发出来的。从这意义上讲,没有流犯的劳动就没有今天的澳大利亚
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
从1788年1月到1868年12月澳大利亚彻底废除流放制止,在这八十年
中,英国共流放到这里来的犯人近16万,其中女犯约2万人。1814年前后
流放的犯人各占50%左右。最初三十余年(1788—1821)流放来的犯人已达
33508人。在 1819年全澳大利亚白人人口中,犯人及其后裔占3/4以上。可
见在 1821年以前,澳大利亚几乎是英国的流犯殖民地,事实上是英国的一
个大监狱。澳大利亚的这种社会性质,直到19世纪20年代后才开始转变。
流放到澳大利亚来的犯人究竟是一些犯了什么罪的人,历史家说法不
一,没有肯定的意见。加之缺乏法院有关案件的原始记录,无法进行详细而
确切的考查。有的史家认为真正的罪犯已逍遥法外,而流犯多是一些“邪恶、
行为不检和被社会遗弃的人”。根据透露出来的零星资料,大致可以把流放
来的犯人分为五类:第一类人是小偷、扒手、盗窃犯;第二类是孤儿、弃儿
与乞丐,即“被社会遗弃的人”;第三类是骗子、伪造印鉴与文书者;第四
类是妓女;第五类是政治犯,其中多是爱尔兰的反英分子以及工人运动领袖
和积极分子。这五类人中,第一类犯人居多数。墨尔本莫纳什大学历史学教
授A·G·L·肖根据英国各级法院一些零星资料指出:“在英国高等法院巡
迴审判庭和一年开庭四次的郡法庭上被判有罪的人当中,大约1/5关入监
狱,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城市小偷、扒手和店铺扒窃犯。”另一位英国史家说,
英国当时“大约200种罪名就可以判处死刑,其中包括像‘扮演埃及人’这
种罪名。如果犯人同意出国,则死刑可以赦免,这叫做流放。”一个叫科布
利的历史学家在1970年出版了一部专门研究第一批来澳犯人的专著,该书名
为《第一舰队犯人的罪行》,他在书中指出,这些犯人中没有一个政治犯,
多数是小偷,例如其中的一个“小偷”因偷窃了8先令价值的织品而被判处
流放,还说16万名流犯中有2万名女犯,多是妓女,男犯中,青少年居多数,
此外还有一些伦敦的弃儿、孤儿、骗子等。克拉克认为,犯人除少数确犯有
危害社会罪行外,绝大部分是无以为生的城市贫民、在圈地运动中被剥夺土
地的农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爱尔兰爱国主义者、持不同政见者、政治犯、
乞丐等。戈登·格林伍德在其所著《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中概括分析了1821
年以前犯人的状况,认为犯人有四类:(一)从伦敦、伯明翰、都柏林以及
英伦三岛的其他主要城镇流放来的城市犯人;(二)因迫于饥寒而犯了侵犯
他人财产罪的乡间工人;(三)犯有伪造文书、印信罪的人、犯有盗用公款
的人,中产阶级犯罪分子;(四)政治犯。
概括地说,到澳犯人中,除少数是犯有危害社会的罪行外,大部分犯人
所犯的只是一些过失,根本够不上判处流刑,且其中冤假错案还居多数。要
指出的是,在流放到新南威尔士的政治犯中主要是三种人,一种人是工人运
动领袖,尤其是在19 世纪30—40 年代宪章运动的领袖;第二种人是18 世纪
末19 世纪初资产阶级激进分子;第三种即爱尔兰争取独立的反英分子,如
1798 年5 月23 日,爱尔兰联合会领导的一次反英起义失败后,几百名起义
者被押往植物湾或被迫去海陆军内服役。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
级社会的劣根性。正如格林伍德所说“毫无疑义,澳大利亚罪犯流放地的建
立,是英伦三岛逐渐改变着的经济状况及贫穷愚昧和执行严刑峻法等原因所
产生的后果。”
陆续从英国远去的成千上万的犯人,是一支巨大的劳动大军。如何安置
他们以及安置他们做什么活计,这是殖民当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安置,
政府从一开始就建立了许多农场,例如在悉尼近郊、巴腊马塔、纽卡斯尔、
温莎、巴瑟斯特、范迪门①等地兴办农场。政府利用犯人劳力大力发展农业。
这种把安置犯人同解决吃饭问题结合起来的做法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农业经
济逐步发展起来。
随着流放制的发展,尤其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他经济部门也建立起
来,如纽卡斯尔的煤矿以及各地的面粉厂、木材厂、屠宰场、采石场、制砖
厂、石灰窑、造船厂,等等。这样既为安置犯人劳动开辟了天地,又发展了
流犯殖民地的工矿企业经济。无论是农业的发展或是工矿业的发展,都具有
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是澳大利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① 今塔斯马尼亚岛。
第三节流犯殖民地的社会制度
一、经济政治体制
开始时,澳大利亚的经济是单一的农业经济,没有任何工业。劳动力是
犯人,因此那时的经济体制是单一的以犯人为劳动力的农场制,属国家所有
制性质。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大部分生活必需品要靠远在数万里之外的母国
提供,甚至必需的经费、生产工具、种籽、牲畜也需要母国提供。为此首任
总督菲利普上校制定了上文提到的维持和发展流放殖民地的基本方针。以经
济体制言,即土地恩赐制和犯人劳动力指派制。推行这种体制产生了两个良
好的结果:一是解决了本殖民区的衣食住问题,一是打破了单一的国营农场
所有制,出现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四种经济形式。第一种是殖民当局举办的
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第二种是军政官员举办的农牧场和商业网点;第三
种是自由移民举办的农场、牧场和工商业企业;第四种是由被释放的犯人所
举办的小型农牧场。后三种属私人个体经济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三种
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形成了私有制,而前一种日益衰落,以至泯灭。私有制
的出现是澳大利亚历史发展进程中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使绵延数万
年之久的原始共有社会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后三种经济形态以生产商品粮、商品畜牧产品和某些小工业品为主要
目的,从而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但它们都还部分地使用指派的犯
人劳动,因而弱化了其资本主义性质。
这种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①主要劳动力是犯人,由政府指派犯人到
私营经济部门进行无偿劳动,只供给食宿,因此,生产劳动是强制性的。②
与这种劳动体制相适应的则是私营经济部门(主要是农牧业)的产品由殖民
当局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监狱犯人和管理犯人的军政官员的需要。③私营经
济的发展主要依赖流放制的发展,即犯人的增多。流放制的发展就意味着英
国政府向流犯殖民地提供更多的经费,而这些经费通过统购统供制渠道转到
私营农牧场主之手成为生产领域的资本。总之,这时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是
以英国向这里划拨的经费的增多为准。澳大利亚经济史家R·V ·杰克逊写道:
“在1820 年以前,澳大利亚的私营部门产量的增长主要是由政府向监狱供应
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数量来决定的。”①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通过流放制这个渠道把英国的劳动力(犯人)、资
本(英国政府为维持流放殖民地的经费) 和先进生产技术(主要是自由移民),
引入澳大利亚,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于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
这种所有制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把私营经济同犯人劳动
力、国家维持犯人流放地的经费混合一体的经济体制。主要劳动力呈强制性、
奴隶性,而产品分配又采取统购统供形式,因而没有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商
品市场。这里虽有交易,但大部分是“为适应英国政府的需要并在英国做出
的行政决议的结果。”①强制性的劳动指派制是这种落后性的集中表现。虽然
如此但是这种经济所有制为后来的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是军人专政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核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National Australian University Press,P。2,
V·
1987。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P。3。
V·
心是总督拥有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和财政的绝大权力,如赦免犯人、缓
刑、加刑、征兵、维持法纪、制定法律、保卫移民区、赐与土地、征税等权
力。总督既是军队首长,又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首脑,并以军权作基础,
这显然是军事专制制度。
总督之下,设副总督,1803 年塔斯马尼亚殖民区设立后,那里设有副总
督。负责殖民区行政工作的是行政秘书。司法机构有军事法庭、刑事法庭和
民事裁判法庭。法庭由3—5 名法官组成,并任命一名法官为首席法官。军事
法庭主要镇压流犯及其叛乱,刑事法庭主要处理自由移民刑事案件,而民事
裁判法庭处理自由移民间的各种纠纷案件。
1823 年以前,立法大权在总督手中,但是同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新南威
尔士流犯殖民区设立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从而立法权由总督和立
法会议共有,即这个立法机构分担了总督的一部分立法权。同时设有行政会
议,该机构是在行政上协助总督。立法会议的权力是根据法令而获得的,而
行政会议权力是由英王赐予的。参加行政会议的人员是总督、殖民地政府的
秘书、财务官员、保安团司令官、英国国教主持人、总测量师,他们都是英
王委派的官吏。立法议会的议员起初都是由英国殖民部大臣指派,且又是殖
民地政府官员,后来有一部分民选议员,而这些人先由总督提名,再由殖民
大臣批准。
在1808 年以前,总督之下还设有军事长官,称保安团司令官,但自1808
年“布莱事件”后,总督兼任保安团司令官。
总督权力的保证是以他为首的一支军队。因前四任总督均是海军军官,
故保安团属海军,直接由英国海军部管理。1810 年麦夸里以总督兼保安司令
官来任职。由于他是陆军军官,自此后,该保安团属陆军,由陆军部管理。
这支军队虽主要是用于镇压和威慑流犯,但对普通自由移民亦起专政作用。
殖民当局利用这支部队的火枪来执行严刑峻法,建立起森严秩序。专政的主
要对象是犯人。
总督的权力来自母国政府,因此他要受母国政府的遥控,换言之他必须
对母国内阁负责。英国国会对殖民地有完全的立法权,并通过内阁之殖民大
臣把权力再转授给总督。所有这些就决定了总督必须唯母国政府之命是从。
从1823 年立法议会建立时起,这种军人专制制度开始逐步向资产阶级民
主制演变。
二、流犯的劳动体制
流犯既是主要劳动力,又是专政的对象。以主要的劳力言,他们无论是
在农场劳动,或是在工矿企业劳动,都是在专门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监工的严
格监督下进行的,犯人的衣食住都由政府提供。规定犯人劳动时间: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劳动10 个小时,星期六劳动六小时。
除了一部分犯人为政府办的农场或企业劳动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