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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流氓国家-谁在与世界作对?-第30部分

小说: 流氓国家-谁在与世界作对?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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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点是中国人。他们本来完全有理由将自己看作导弹防御系统的真正目标——因为他们的核武器库存量相对较小,而且美国本届政府将中国定为“战略竞争对手”,但中国决定支持部署导弹防御系统,至少暂时如此,因为“9·11”事件之后,中美关系减少了对抗而增加了合作,中国人希望保持这种状态。因此,当2002年6月13日正式废止反弹道导弹条约时,并没有多少批评美国的声音。俄罗斯人和欧洲人重复了废止条约不明智的说法,但称还可以接受。中国人只是平静地说了一句这样做不明智。 


  然而,当副国务卿博尔顿2002年1月24日在日内瓦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称美国反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时,各界的反应却大不相同。当然,禁止核试验的努力差不多和核试验是一起开始的。最近一次这种努力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一事,始于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1991年10月5日的一项声明。他在声明中宣布;苏联将暂停一年的核试验,并邀请美国也限制进行核试验。不久,联合国开始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最终谈判做准备。第二年,法国宣布单方面暂时停止核试验,美国国会也通过了哈特菲尔德…埃克森修正案,要求政府暂停核试验9个月,就禁止核试验开展谈判,另外还要求政府,除非其他国家进行核试验,否则自1996年9月后须禁止所有核试验。乔治·H·W·布什总统勉强签署了这项法案。1993年;新的克林顿政府保证遵守暂停核试验的承诺,并保证在1996年底之前促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国会随即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一项表示支持这一点的法案。1995年年中,法国政府宣布进行新的核试验以及印度政府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保留态度,一度曾威胁到了这一事业的发展势头。但随后中国不再坚持它所谓的“和平核爆炸”;1996年9月底,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完成;只等待签字确认了。美国和其它七十个国家一道,包括俄罗斯和中国在内,成了第一批签字国。条约很快就转到参议院等待批准,看上去这似乎也并非难事。 


  然而,条约的支持者们忽略了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主席,来自北卡莱罗纳州的共和党人;极端的美国例外论者杰西·赫尔姆斯。赫尔姆斯将这项条约尘封了两年之久,直到1999年冬天才将它提交讨论。而此时已经有150多个国家签署认可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亨利·谢尔顿将军和四位前主席,包括科林·鲍威尔将军,都支持这项条约,许多现役或退休的军事、外交及科学界的领导人也是一样。里根政府的军备控制谈判代表保尔·尼采甚至要求美国单方面进行核裁军,理由是我们在常规武器方面的优势实际上已使得核武器成了危及我们自己军队的因素。公众支持这项条约的比例也达到了压倒性的82%。 


  但是,对这项条约的反对意见仍然存在。参议院的多数派领袖特伦特·洛特认为,此条约的执行情况无法核实,因而容易弄虚作假。他同时指出,替代核试验的模拟试验未经证明,因此,靠它来保持美国核武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危险的。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项条约是走上核裁军“滑坡”的第一步。前国家安全顾问亨利·基辛格和布伦特·斯考克罗夫特呼吁推迟表决,因为这项条约还不能全面实施,并且没有将伊拉克、伊朗这样的国家包括在内。党派政治也在起作用。参议院的共和党领袖们不愿将之提交讨论。尽管62名参议员致信要求延长辩论时间,但却只给了一天的讨论时间。1999年10月13日;当这项条约最后付诸投票表决时,又在政党政策的影响下,以48票对51票被否决了。多数国家表示对此极度失望。有些国家希望新的布什政府会再次尝试,并在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中能更幸运一点。但正如博尔顿在日内瓦所表明的,这决不可能。 


  这届政府把重点放在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其可行性遭到很多科学家的质疑)上,既是基于先发制人和取得支配性控制地位的战略,又是因为它想借此来摆脱源自相互确保摧毁理论造成的易受攻击性。导弹防御系统试图将美国解放出来,以便可以对世界上几乎任何地区实行军事干涉。同时,美国也希望发展更灵活机动的部队,并改进核武器,用以摧毁加固的地下工事和对生化袭击进行报复。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有新的武器,并且要为研制这些武器进行试验。 


  提起生化武器,我们就会想起美国拒绝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条约。控制生化武器的努力可以追溯到1925年签署的日内瓦公约,这是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规模使用毒气作出的反应。1962年,美国和苏联都向联合国提交了销毁所有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议案。国际谈判拖到1969年秋季之后,尼克松总统宣布了一项美国将单方面放弃生物武器、并不首先使用化学武器的政策。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已认定拥有化学武器并不符合它的国家利益,于是,国会在1985年11月批准销毁了美国库存的所有化学武器。1991年5月海湾战争结束后,布什总统宣布,一旦联合国正在进行的谈判达成《化学武器公约》,美国将坚决放弃以任何理由,包括报复在内,使用化学武器。联合国的谈判确实在1993年1月产生了一项措辞明确而强硬的条约,要求销毁所有库存的化学武器,并禁止再度生产此类武器,而且成立了一个机构来进行检查和核实。美国政府立即签了字,但对他国弄虚作假的怀疑和国会对放弃一种武器的担心使得这项条约到1997年4月才在国会通过。美国化学工业界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他们担心一旦条约生效而美国又不参加的话,自己将失去生意,于是便积极游说国会使之得以通过。 

  然而;签署了这项条约后,美国却又开始设法削弱条约的约束力。国会通过议案,允许美国官员拒绝实地检查,禁止从美国领土上取走化学样品做独立分析,并严格限制申报并接受例行检查的美国设施的数量。美国还拒绝支付条约开支中自己应付的那一份资金,并拒绝为销毁俄罗斯库存的大量化学武器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在1969年的那份声明中,尼克松是将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区别对待的。1972年,联合国经过讨论制定了一项《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研制、生产、储存或以其它方式获得或保留”用于军事目的的生物制剂或毒素。1975年美国签字后,这项条约立即生效,并且至今仍是这方面最重要的条约。不幸的是,它不具备强制执行和核查的条款;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总统鲍里斯·叶利钦揭露了前苏联的非法炭疽研究项目,而人们也在担心伊拉克的细菌战能力,联合国因之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计划形成一项新的协议,以增加有法律效力的核查机制这种形式来加强该条约的约束力。这个委员会希望到2001年能出台一份文件供各国签署。美国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并称该计划“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2001年12月,华盛顿却传出了不同的声音,私人分析家和一些美国国防官员在《新科学家》杂志上建议修改禁止生化武器条约,以便允许“非致命性”武器的存在。这种武器可以使整支部队进入梦乡,或者通过侵蚀塑料部件或使轮胎一触即碎而使车辆或武器瘫痪。2001年3月为签署准备的最后文件出台时,美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检查核实方面做得不够。美国的盟国极力敦促美国接受拟议中的定期报告、检查、包括突袭性检查的系统。但美国在自己的化学和生物设施上模拟了这套系统后;认为它不仅行不通,实际上还会导致互相猜疑的增加。2001年7月25日,美国大使唐纳德·马赫利通知联合国的这个委员会,美国将退出谈判,因为“据我们估计,这份草拟的协议会将国家安全和保密信息置于危险的境地”。日本大使升圣一郎的讲话代表了国际社会的意见,他说,“对于美国在这个阶段提出的理由,我感到相当吃惊。” 


  在随后于12月份召开的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审核会上,美国副国务卿博尔顿提出了几条建议来强化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他声称从来没人考虑过这些方面。然而,其实除其中一条之外,美国刚刚拒绝签署的条约中即包含他所建议的全部内容。但这并没有阻止博尔顿,他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干脆建议解散该委员会。几个月后,美国坚持要将化学武器公约核查小组的组长解职,理由是他对财政管理不善。但根本没有人相信。正如英国的雷爵士所指出的,美国拒绝交纳应付款项才是造成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很多人认为,真正原因其实在于这位核查小组的负责人计划对美国进行突然检查。 

主权胜过人权  

  美国还以类似的方式拒绝了一项旨在加强1987年签订的《反折磨公约》(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美国不愿意让人检查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塔利班俘虏的情况)的协议;拒绝了《消除各种形式歧视妇女公约》,还拒绝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原因在于思想保守,担心这样会干涉“家庭价值观”)。 


  但在所有这些国际条约与公约的拒签之战中,最主要的是在国际刑事法庭条约问题上的摩擦。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在与国际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概念上及机构上的难题全部戏剧性地展露无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大屠杀行为的揭露催生了1948年的《禁止种族屠杀公约》,这正是国际刑事法庭构想的基础。在呼吁各国签署禁止种族屠杀公约的议案中,联合国同时邀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研究成立一个国际法庭的可取性,以便将种族屠杀的责任人推上法庭接受审判。长话短说吧,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暴行催生了两大进展。在美国的敦促下,专门就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组织了国际刑事法庭,对在这两个国家犯下种族屠杀罪行的刽子手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草拟了一项法令,拟成立讨论已久的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六七月间,罗马的一次特别会议将这项法令拿出来,提请联合国表决通过。 


  理解这次重要会议上激烈争论的主要问题很重要。首先是这个法庭的独立性问题。它受理每个案件时是均需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其审判权,这样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俄罗斯、中国、英国和法国)便可有权否决,还是给予它一定的独立权?第二个涉及到公诉人的独立性以及他或者她能否任意提起诉讼的问题。还有就是所谓的许可体制问题。这个法庭应否有绝对审判权,可以对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相关罪行提起诉讼?还是每个案件均需得到罪行发生国或被控人国籍所在国的许可?这个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内战中犯下的罪行?第四个是国家审判权和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权的问题。如果国家法庭已开始启动自己的司法程序,国际刑事法庭是否还能提起公诉?最后是审理历史案件问题。比方说,这个法庭能否因基辛格被控对1971年智利的政变负有责任而对他提起诉讼审判? 


  当然,每个问题都可能涉及对国家主权的干涉,并且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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