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教,但你要懂的财务常识-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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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可能需要再投入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公司的经营受市场大环境以及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影响较大,家庭未来的收入不具有稳定性。公司一旦亏损,家庭生活也会随之陷入困境。
经过慎重考虑,王先生决定暂时不改变投资方向,维持原状,但是逐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自从创立公司以来,王先生一直忙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很少顾及公司的账务问题,账务管理比较混乱,并未区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平时也很少进行理财规划。赚的钱投入公司,日常开支都从公司支取,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还能抵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正可谓一举两得。
看上去很美,其实危机就在身边。税务机关已经把这种节税方式列为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查出,后果非常严重;另外,在这种公私不分的情况下,一旦公司亏损赔了钱,就需要用家庭财产进行清偿。
私车公用能否报销?
公车私用在当今社会对我们而言应该不算陌生了。那么私用公车能否报销呢?本节我们就来看相关内容。
由于车辆属私人所有,不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其费用支出不能在公司账上列支。但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以租赁形式租用的车辆,其租赁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但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1、公司与老板要签订租用合同,可载明是无偿提供使用的。(合同是为了税务部门备查的)
2、直接用在生产上的(卡车)发生的费用记入生产成本。
3、小车用在管理部门的记入管理费用。
4、油费你可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向石油部门索取)
5、所有费用必须是真实、合理、合法的凭据,包括养路费、修理费、油费、、、、
固定费用以外的,如汽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的,这样公司用了就会发生的,而保险费不管租不租用都要发生的,故不能记入公司的。
私车公用在取得租车发票的情况下是否要提折旧,要分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的 。具体如下:
1、为便于管理及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公司不配办公专用车辆,采取私车公用补贴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或岗位的私车公用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管理。
3、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已实行工资本身含费用人员)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4、对于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根据公司各部门或岗位工作性质,外出办公事频繁程度,核定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补贴限额(详见附录一)。每月随车所有人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不再对其办公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5、车辆所有人在领取车辆私车公用补贴后,应按时保证本部门日常办公用车需求及公司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调配使用,如未能保证应说明理由,以便于公司另行安排。如未及时说明导致公事延误造成损失则本月补贴扣除,如有多次则停止其私车公用活动及补贴。车辆使用原则定车定人。
6、对于未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车不鼓励乘坐出租车,但因特殊情况确要坐出租车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起止地点,时间及因何外出等情况说明,实报实销。
7、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8、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
9、对因公须至外地出差,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先向部门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本次外出费用经核对后予以实报实销。未经批准异地出差所产生费用自行承担。
10、公司对私车公用的办公使用管理及调派归口公司行政部。
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有哪些?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其种类多种多样。本节我们就具体来看会计舞弊究竟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会计舞弊,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治理层舞弊,即在企业治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反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治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其次,我们来看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一般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具体如下:
1、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2、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假如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非凡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3、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4、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预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它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相关法律对会计舞弊的责任与惩罚有哪些?
会计舞弊是企业主最不想看到的事情,一旦企业中有会计舞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发生,企业主首先要想到征求法律保护,而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对财会相关人员的职责有详细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