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3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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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地位,起支配作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
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
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夺取政权以前,无
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
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
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尊严。
法制
“法制”这个词,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
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各种制度。二、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
的内涵是一致的。
我国古书中有“法制”一词,但我国古代的所谓“法制”,虽然与依法
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说到底还只是一
种“王制”。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
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
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
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性,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
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
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而
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
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
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
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
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
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
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
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
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
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
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
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
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
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
成员的 2/3 或 3/4 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 1954 年宪法是由 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
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
根本大法。从 1954 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 4 部宪法,即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宪法,是我国新
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
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
交政策。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
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
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
职能,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 5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
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
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
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5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
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
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法纪监
督、侦察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
工作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
的司法厅、局、科等机关。
司法部的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
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
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
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
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
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取得赔偿
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
保障、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
等特点。所有中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
夺极少数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