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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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至于把理解了的东西照原作者的词句一字不改地来叙述,那是不可能的;于是自然而然地离开了需要作这种复述的特殊目的而产生出花样繁多的无穷变更,这些变更对他人所有物打上了多少表面上是自己的东西的印记。例如千百种的。。。。。
概要、文选、汇编等等,以及算术书、几何书、劝导宗教信仰的册子等等所表明的,就是这样;又如在评论杂志、诗集年刊、百科全书等等中的每一种新思想都可以立刻在相同的或变更了的标题下加以复述,并且主张它是某种独特的东西。这样就很容易使著作者和独创企业家对自己作品或巧思获得利润的期望变成泡影,或者彼此都减少收入,或者大家破产垮台。
但是,关于面子对制止剽窃所起的作用,令人讶异。。。。。。。
的是,我们不再听到剽窃或剽贼等语,可能因为面子已。。。。
发生了消除剽窃的作用,可能因为剽窃已不再是不体面的事,因而对它的反感也消失了;再不然,可能因为人们把渺小的新奇想法和外在形式的变更高估为独创和出自心裁的产物,竟完全没有想到这是一种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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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9
第70节
外界活动的包罗万象的总和,即生命,不是同人格相对。。。。。。
的外在的东西,因为人格就是这一人格自身,它是直接的。
放。。。。。
弃或牺牲生命不是这个人格的定在,而正相反。所以一般说。。
来,我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放弃生命,享有这种权利的只有伦。。
理理念,因为这种理念自在地吞没这个直接的单一人格,而。。。。。
且是对人格的现实权力。正象生命本身是直接的,死是生的。。。。。
直接否定;因此,死必须来自外界:或出于自然原因,或为理念服务,即死于他人之手。
补充(自杀) 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
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但是人是否可以自杀呢?人们最初可能把自杀看做一种勇敢行为,但这是裁缝师傅和侍女的卑贱勇气。其次,它又可能被看做一种不幸,因为由于心碎意灰,遂致自寻短见。但是主要问题在于,我是否有自杀的权利。答案将是:我作为这一个人不是我生命的主人,因为包罗万象的活动总和,即生命,并不是与人格——本身就是这一直接人格——相对的外在的东西。
因此,说人有支配其生命的权利,那是矛盾的,因为这等于说人有凌驾于其自身之上的权利了。所以人不具有这种权利,因为不是凌驾于自身之上的,他不能对自己作出判断。
海格立斯自焚其身,布鲁陀斯以剑自刎,这种都是对他人格的英勇行为。但是如果单就自杀权而论,那末就对这批英雄来说也不得不加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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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一篇 抽象法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71节
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实质上是为他物的存在(第48节附释)
,从财产是作为外在物的定在这方面看,财产对于其他外在物以及在它们相互联系的范围内来说,是必然性和偶然性。
但是,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作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只。。
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
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这是一种中介,有了。。
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这种中介构成契约的领域。。。
附释 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正与人们占有财产相同(参阅第45节附释)。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契约以当事人双方互认为人和所有人为前提。
契约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
所以早已含有并假定着承认这一环节。
(参阅第35节和第57节两节的附释)。
补充(作为契约基础的普遍意志) 在契约中,我。。。。。。。。。。。
通过共同意志而拥有所有权。这就是说,理性的利益在于主观意志成为普遍意志,并把自己提高到这种现实化。
所以这个主观意志的规定还留存于契约中,而且留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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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59
与他人意志的共同性中。至于普遍意志在这里还只是以共同性的形式和形态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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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
第72节
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
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
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
第73节
我不但能够转让作为外在物的所有权(第65节)
,而且。。
在概念上我必然把它作为所有权来转让,以便我的意志作为。。。。
定在的东西对我变成客观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已被转。。。
让了的我的意志同时是他人的意志。所以这种情况——在其。。。
中这种概念上的必然性是实在的——就是不同意志的统一,。。
在这种统一中,双方都放弃了它们的差别和独特性。但是双方意志的这种同一又(在这一阶段上)包含着这种情况:一方的意志并不与他方的意志同一,而且他自身是并且始终是。。。。
特殊意志。
第74节
由此可知,契约关系起看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它的含义是:一方根据其本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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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79
他方的共同意志,终止为所有人,然而他是并且始终是所有。。。。。。
人。
它作为中介,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另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这种中介发生在双方意志在同一中联系的情况下,就是说,一方的意志仅在他方的意志在场时作出决定。
第75节
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
(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
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
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
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第65节以下)。
附释 这样看来,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
而康德竟把它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法学的形而上学。。
的第一要义》,第106页以下①)
,可说竭尽情理歪曲之能事。同样,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
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过去一度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看做并主张为特殊个人的直接私有权,以对抗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现在却把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看成契约的对象,看成根据于契约,并看
①《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第24—27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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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一篇 抽象法
成意志的单纯共同物,而由结合为国家的那些人的任性。。。
所产生的。以上两种观点无论怎样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其详请阅下文关于伦理和国家①。
补充(国家契约说) 近人很欢喜把国家看做一切。。。。。
人与一切人的契约。
他们说,一切人与君主订立契约,而君主又与臣民订立契约。这种见解乃是由于人们仅仅肤浅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统一这一点而来。但在契约中存在着两个同一的意志,它们构成双方当事人,并且愿意继续成为所有人。所以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在这一出发点上婚姻与契约相同。但就国家而论,情形却完全不同,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入境或出国都要得到国家许可,而不系于个人的任性,所以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
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毋宁说,生存于国家中,对每个人说来是绝对必要的。现代国家的一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而不得象中世纪那样就国家问题订立私人条款。
①即本书第三篇,特别是第258节,第278节,第294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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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99
第76节
共同意志借以成立的双方同意,把让与某物的否定环节和接受某物的肯定环节分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这时,契约是形式的,例如赠与契约。但若当事人每一方的意志都构成。。。。。。。。。。
这两个中介环节的整体,因而在契约中成为而且始终成为所有人,这时,契约可叫做实在的,例如互易契约。。。。。。。。
补充(实在的契约)
契约中有两个同意和两个物,。。。。。
即我既欲取得所有权又欲放弃所有权。实在的契约指当事人每一方都做全了,既放弃所有权又取得所有权,在放弃中依然成为所有人。形式的契约则指仅仅当事人一方取得或放弃所有权。
第77节
因为实在的契约中,当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
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
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其所有人变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
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价值是物的普遍物(第63。。。。。
节)。
附释 法律规定显然不利(laesioenormis)是本于契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撤销原因,这种规定导源于契约的概念,特别导源于当事人由于放弃其所有权而仍为。。
所有人——说得更精确些,仍为在量上等价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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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篇 抽象法
——这一环节。但是,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