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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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
“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
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
胡果先生又在同处对这。。
种处理态度作了最后的回答,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伏林不懂十二表法正如这些哲学家们不懂实定法一。。。。。。
样。“。至于谈到法学家塞克司吐斯。塞西留斯对哲学家法。。。。。。。。。。
伏林的指正(载盖里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20卷,第1节中)
,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
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
救方法,依据时代习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
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性质上,法律。。。。。。。。
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
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
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家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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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9
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
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
论证,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
得到辩解。
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逾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债权人间。。。。。。。。。。。。。。。
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
会对他发生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并且为他所。。。。。。。。。。。。。。
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
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斯。。。。
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
到更大的保证,而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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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导 论
图被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
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人懂得更好。
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
养。
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
解,一个哲学家会对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jumentum〔驮兽〕使用,“而不是arcera〔有蓬车〕”
;但是,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详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
合理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下列一点。
他在第38节和第39。。。
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这一段时期”时。。。。。。。。。。。。。。。。。
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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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11
时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
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
上“
,如此等等。
这段论述好象有意实行孟德斯鸠的思想,但我们很。。。。
难看出这段论说有什么地方接触到了孟德斯鸠的精神。
他这样叙述之后,就在第40节中接着说:“法律状态要。。
使理性的最高要求得到满足,距离还是很远“
(完全正确;。。
罗马的家庭法、奴隶制等对理性最起码的要求都未给以满足)
;但在论述较晚时期时,胡果先生却忘记指出,是。。
否有过一个时期,如果有,在哪一个时期,罗马法曾对理性的最高要求给以满足。只是在第289节中谈到罗马。。。。。。。。。。。。。。。。。
法作为科学达到最高成就时期的那些古典法学家时,他。。。。。。。。。。。
说:“人们很久以来就注意到,古典法学家有哲学修养”
,但是“很少人知道(由于胡果先生的教科书出了好多版,。。
现在知道的人虽然比较多了)
,没有哪一类著作家确象罗马法学家那样根据原则,进行推理,首尾一贯,堪与数学家媲美的,并且在阐明概念方面具有颇为显著的特点,可与近代形而上学的创始人相提并论的;后者得到下列。。。。。。
奇特情况的证实,即没有任何地方象罗马古典法学家和。。
康德那样常常使用三分法的。“。。。。。。
莱布尼茨所推崇的联贯性,确是法学的本质上特点,。。。。
象数学和其他一切理智性的科学一样。但是,这种理智的联贯性,同满足理性要求和哲学科学毫不相干。不仅如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的不联贯性应被看做他们的。。。。
最大德行之一,因为他们曾用这种办法避免了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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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导 论
苛酷的制度。但是他们感到有必要Calide〔巧妙地〕想。。。
出空洞的语言上区别(例如把反正是遗产的东西叫做Bonoromposesio〔资产占有〕)和本身愚蠢的遁辞(愚蠢也同样是一种不联贯性)
,以便保存十二表法的文字,例如借助fictio,Bπóρισι〔拟制〕而把filia〔女儿〕当做A D Cfilius〔儿子〕(海内秀斯,《古代罗马法史》,第1卷,第2篇,第24节)
,但是,光因为古典法学家在少数地方采用三分法的分类(尤其胡果先生那部著作中注5所举的。。。。
一些例子)
,就把他们和康德相提并论,并且把这种东西称之为概念的阐明,说起来真太滑稽了。
第4节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
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
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附释 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
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
然后依照以前经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所谓证明,证实意志是自由的,并主张以上这些东西。。
只有根据自由的意志才能说明。
但是与其采用这种方法,。。。。。
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事实而对它不。。。。。
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
意志和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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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1
来,已如上述(第2节)。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
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
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
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
已经指出①,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
我感到愈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我希望如此)
,因为,正如在上述那书中(第367节附释)
②所指出,再没有一门哲学科学象精。
神学即通常所称的心理学这样被忽视,这样不象样的。
导。。
论、本节和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都是上述那些前提的成果;此外,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来想象它们。每个人将首先在自身中发现,他能够从任何一个东西中抽象出来,因此他同样能够规定自己,以其本身努力在自身中设定一切内容;同样,其他种种详细规定,也都在自我意识中对他示以范例。
补充(自由,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 关于意志的。。。。。。。。。。。
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
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482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4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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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导 论
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