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色电子书 > 历史军事电子书 > 中华帝国1908 >

第47部分

中华帝国1908-第47部分

小说: 中华帝国1908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更新时间:2005…8…12 9:46:00  本章字数:3527)

“没什么,伊蓝,”金宰阗的口气温和了下来,“朕只是让他们好好照顾你。”
伊蓝脸上露出了笑容:“既然是这样,那就谢谢你了,my lord。今天晚上,你要留在我这里吗?”
金宰阗尴尬地摇了摇头。伊蓝怀孕了,为了她们母子的健康,这段日子,金宰阗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留在伊蓝这里过夜了。
“朕还有些公务要办,所以今晚得留在乾清宫。”
“是这样啊。”伊蓝叹了口气,道,“公务是紧要的,皇上不必陪着我了。”
她的语气有些不豫,其实在伊蓝的心里面,还是希望金宰阗能够留在自己的身边,即使什么也不做,她也满足了。
金宰阗知道伊蓝不高兴,劝道:“你不要叹气,忙过了这段时间,朕就会来陪你的。”
伊蓝轻轻摇头,道:“不要叹气,不要叹气……你说的对,my lord,我为什么要叹气呢?”说着,伊蓝就轻轻唱了起来:
Sigh no more; ladies; sigh no more;
Men were deceivers ever;
One foot in sea; and one on shore;
To one thing constant never。
Then sigh not so;
But let them go;
And be you blithe and bonny;
Converting all your sounds of woe
Into Hey nonny; nonny。
Sing no more ditties; sing no mo
Of dumps so dull and heavy;
The fraud of men was ever so;
Since summer first was leavy。
Then sigh not so;
But let them go;
And be you blithe and bonny;
Vonverting all your sounds of woe
Into Hey nonny; nonny。
这是莎士比亚写的一首诗,金宰阗明白它的意思就是:
不要叹气,姑娘,不要叹气,
男人们都是些骗子,
一脚在岸上,一脚在海里,
他天性是朝三暮四。
不要叹息,让他们去,
你何必愁眉不展?
收起你的哀丝怨绪,
唱一曲清歌婉转。
莫再悲吟,姑娘,莫再悲吟,
停住你沉重的哀音;
哪一个夏天不绿叶成荫?
哪一个男子不负心?
不要叹息,让他们去,
你何必愁眉不展?
收起你的哀丝怨绪,
唱一曲清歌婉转。
于是金宰阗微笑了一下,道:“别担心,伊蓝,朕不是去找其他女人。尽管世上女人无数,但只有你才是金宰阗心上情人。”
我眼睛扮作画家,把你的肖像
描画在我的心版上,我的肉体
就是那嵌着你的姣颜的镜框,
而画家的无上的法宝是透视。
你要透过画家的巧妙去发见
那珍藏你的奕奕真容的地方;
它长挂在我胸内的画室中间,
你的眼睛却是画室的玻璃窗。
试看眼睛多么会帮眼睛的忙:
我的眼睛画你的像,你的却是
开向我胸中的窗,从那里太阳
喜欢去偷看那藏在里面的你。
金宰阗也对着伊蓝念了一首莎士比亚的诗,才离开这里,回到乾清宫。
这一晚的公务并不多,金宰阗所要做的,只是签署两项法典:《中华帝国民法典》和《中华帝国刑法典》。
其中,刑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要容易一些。中国本身就有一套完备的刑法体系,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这从世界上来看,也是很有特色的。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作为国家的象征,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的人身和权威皆受法律的严密保护,不论有意无意,稍有触犯,即是重罪,。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虽言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很少有见刑法皇帝的。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原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化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很沿用。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说文》:“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八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三)
(更新时间:2005…8…13 8:56:00  本章字数:2675)

正因为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大清律例》也就让位于《中华帝国刑法典》了。
《中华帝国刑法典》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相结合的产物。中华帝国制定的法律,大多以德国和日本为蓝本,日本的法律也主要参照德国制定的。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中华帝国的法律打诞生那一刻起,就具有了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但由于中华帝国是首次建立具有近代资本主义特点的法律体系,许多法律并不完备,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大陆法系的要求进行审案,所以,又引入了海洋法系的一些原则:那就是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判例也就有法律效力,法官在决案时,可以引用判例作为依据,除非该判例为皇帝、国会或大理院所废除。
与《大清律例》相比,《中华帝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反对比附援引,主张罪刑法定。主持修律的大理院院长沈家本提出:“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准比附援引”。在提出反对比附的理由时,他对比附援引的弊端进行了精辟透彻的法理分析,指出比附有三个弊端: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司法、立法混而为一,非立宪国之所宜有也。”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也。”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难期统一也。”这一思想在《中华帝国刑法典》第10条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该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草案对此还特别说明:“本条所列之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也。”罪刑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中华帝国刑法典》破天荒地确认本质上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属性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2。反对酷刑,废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张刑罚人道主义。沈家本主张“刑法之当改重为轻”为“今日仁政之要务”。沈家本对古今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