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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龙床大明王朝六位皇帝-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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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交给太监。

到这一步,王振、刘瑾、魏忠贤等超级大珰没法不应运而生;攫得国家最高权力的他们,纵想安分守己,只怕也难。

恶之花三:国家恐怖主义

人类的暴力现象,从远古绵延至今,没有断绝,恐怕也不会消失。

暴力的表现有两种:非理性的和理性的。

先说非理性。非理性暴力,起源于报复的本能,当人受到伤害及严重威胁,而一旦他从伤害和威胁中脱险,并反过来对对方取得支配地位时,原先积聚起来的由仇恨和恐惧组成的巨大能量,就会寻求某种释放与宣泄的途径,这时候就产生了各种非理性暴力的表现。如屠城、杀降、烧掠、奸淫、虐俘,如形形色色的酷刑。这些行为虽然目的也是给对方以惩罚,但采取的手段远远超出其目的所需,而包含巨大快感,是对自己心理的额外补偿。这种快感与心理,以暴力本身为满足对象,或者有意渲染和推崇暴力,以至于到最后暴力自己就成为目的。这时,暴力是一种邪恶。

但也存在并不邪恶的暴力,即理性的暴力。理性的暴力有两个特征:第一,起自于维系社会正义平衡的需要;第二,不含宣泄、渲染暴力的成分,相反它的施行还有意降低暴力对人造成的心理恐怖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国家机器都具有暴力的内涵,它在防止动乱、打击犯罪和惩罚其他破坏法律之行为时,必然使用暴力。如果立于理性,则其使用一定是有序、中肯和收敛的。例如在理性暴力意识下,许多现代国家废止了死刑,即便不能废止的,也尽力削弱死刑中超出惩罚目的之外的炫耀恐怖的因素,中国近年渐以药物注射代替枪决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基于对国家暴力的理性化认识。

朱棣上台后大规模使用暴力的情形,完全失却理性。他的残酷镇压,本极过分,而于疯狂杀戮之中所挑选和采用的方式,更超出了消灭和打击异己的实际需要,纯粹演变成制造恐怖气氛和对暴力的宣扬。对不肯降附的建文忠臣,朱棣不以夺其生命为满足,往往用野蛮虐杀达到其快意宣泄的诉求。如暴昭之死:刑部尚书暴昭被执,抗骂不屈,文皇大怒,先去其齿,次断手足,骂声犹不绝,至断颈乃死。{78}司中之死:佥都御史司中召见不屈,命以铁帚扫其肤肉,至尽而死。{79}铁铉之死:文皇乃令舁【抬】大镬【大锅】至,投铉尸,顷刻成煤炭。{80}对建文忠臣的女眷,他竟公然让人轮奸: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本司右绍舞邓诚等于右顺门里口奏:“有奸恶齐泰的姐并两个外甥媳妇,又有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一夜,由二十条汉子守着。年小的都怀身孕,除夕生了个小龟子,又有个三岁的女儿。”奉钦依【朱棣旨意】:“由他。小的长到大,便是摇钱树儿。”{81}这些行为,除泄愤之外,目的主要在于恫吓。他残忍地对待这些曾经反对他的人,侮辱其家属,都具有一种展示“下场”的作用;既满足了朱棣自己的报复心理,又作为威胁以警戒所有对他以武力推翻合法君主感到不满的人。

尽管实施了大规模屠杀、血腥酷刑以及极其歹毒的身心摧残,但朱棣知道,单靠这些远不足以平弭朝野上下的非议。这种声音可能随处皆在,却藏匿于他所不知道的地方,如不加控制,也许会慢慢汇聚起来,变成一股比声音更实际更有力的力量。此即王世贞于万历年间所分析的:“既由藩国起,以师【军队】胁僭大位,内不能毋自疑人人异心,有所寄耳目。”{82}说朱棣当时的怀疑,到了“人人异心”的地步,对每个人都不放心——“平生不做亏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门”,没办法,自己心中有鬼嘛——那么,怎么办?只有实行一整套国家恐怖主义统治:密织侦缉网,豢养大量鹰犬,提高特务组织的地位以张大其权力,培植大酷吏,在全社会鼓励告密,以言治罪、禁止民间谈论政治……总之,要造成人人自危、噤若寒蝉的局面。

即位之后,他指示军方遵循以下精神发布公告:今为众所推戴,嗣承大统,罪人皆已伏诛,嘉与万方,同乐至治。比闻在京军民犹有未喻朕心者,谓有复行诛戮之意,转相扇惑,何其愚也!

吾为天下君,则天下之民皆吾赤子,岂有害之之心?且帝王刑法岂当滥及无罪?尔兵部亟出榜晓谕,令各安心乐业,勿怀疑惧,敢复有妄言惑众,许诸人首告,犯人处死,家产给赏告人。知而不告,与犯人同罪。{83}其中可见先前一系列的屠杀造成了巨大恐慌,恐慌的同时也引起民间极大不满,朱棣所谓“妄言”,当包括上述二者。这条指示的精神,安民爱民只是表面文章,道貌岸然的语词背后,是一副极其冷酷的铁腕形象——他指出,面对阴云密布、血迹斑斑的现实,人民连“疑惧”的心理反应也不能有,也是罪过,更不得将这种内心感受吐露和表达出来,凡所语及,即为“妄言”(相当于“文革”中的“反动言论”),就是死罪。为了彻底扑灭人民的不满情绪,他很卑鄙地利用人的求生本能,“许诸人首告”,意即,曾一起议论“国是”的人当中,谁首先起来检举揭发别人,此人即可免罪,而且会得到其他所有被处死者的家产作为奖励,相反,“知而不告,与犯人同罪”。这是一道诱导寡廉鲜耻、弃信忘义之风盛行社会的旨令。

于是,永乐年间引人注目地出现了一种过去很罕见的罪名:诽谤罪。“诽谤”的意思并不复杂,就是捏造坏话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这字眼,今天无甚特别之处,任何人觉着自己被人用言语侮辱了名声,都可以告之以诽谤。但永乐年间对诽谤的指控,却非普通人所享的权利,而是朱棣单独享有的对任何人加以指控的权利;在这里,诽谤罪专指一切针对朱棣及其统治的议论,只要这议论是负面的、批评的和表示怀疑态度的,不论对错,不论有无事实依据,通通算诽谤,即所谓“诽谤时政”。说白了,人民除了歌功颂德、感恩戴德,不允许对政治发表任何公开或私下的意见。因此我们不妨把永乐年间的“诽谤罪”,理解成禁言令——禁止民间一切有关政治的自由言论。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并非民主社会,但仍很少听说哪个朝代设立过这样一项罪名。相反,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有一个很突出的传统,即认为统治者应该倾听民众的声音,还认为企图用封堵的办法来扼杀民意,不仅做不到,而且根本就很愚蠢。孟子曾经引《尚书》中的一句话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老天都以人民的耳目为耳目,何况人君?他还告诫那些为君者:“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什么事情,如果老百姓都说不应该,就一定要加以审视。这也是强调执政者必须倾听人民的声音。更有名的,是子产讲的那句话:“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把老百姓的嘴巴堵起来,比堵住洪水可要难多了!所以子产不毁乡校,保留它,给老百姓一个随便谈论国是的地方。后来的个别统治者,至多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有所控制,如秦始皇烧书、司马昭杀嵇康等,针对普通民众在全国设立一项以言论管制为目的的“诽谤罪”,恐怕是第一次。

这本来就是一种莫须有式的罪名,自然鼓励了那些刁横蛮霸、卖身求荣以及为了飞黄腾达而不择手段、陷害别人的丑类,他们可以没有任何根据,两张嘴皮碰一碰,就把无辜者送入监狱。

曾有一个军痞带领手下去安庆采木,沿途强取民财,民将诉于官,此人便“诬民为诽谤,缚送刑部,具狱以闻”{84}。修建南京报恩寺期间,有小人贪功冒赏,制造传闻,说被征役夫“谤讪”,且“恐有变”(造反),幸亏负责调查此事的监察御史郑辰不轻信,查明“无实,无一得罪者”,上万人才保住性命。{85}永乐四年九月,有个浙西人举报诽谤,把人抓来后对质,结果被诬陷者与举报人相互根本就不认识,朱棣也很没面子,将举报人“弃市”。{86}由上数例可见,当时告密之风盛行,成为恶人陷害良善很好的手段,同时也是一帮利欲熏心之徒升官发财的捷径,为此有人甚至捕风捉影、铤而走险,不计后果以求一逞。

也确有得逞者,最典型一例,是丁钰因告乡邻诽谤罪而一步登天。这丁钰,原是山阳县的普通农民,因见朝廷“严诽谤之禁”,略略琢磨,认定发迹的机会到了,便于永乐五年六月密告同乡数十人涉嫌诽谤,结果一告一个准,那几十位乡邻全部被杀,丁钰却被认为其才可用,“上才之【认为此人有才干】,授刑科给事中”{87}——这不是一般的破格,史书上写得很清楚,丁钰原来的身份是“民”,连生员都不是,完全没有做官的资格,其次,“刑科给事中”级别虽不高,但属于科道官,惯例只有中了进士的人方做得,至少也得是监生{88},丁氏竟以普通乡民跻身其间,这跟几百年后坐直升机从造反派头头一跃而为党中央副主席的王洪文,有得一拼。丁钰尝到甜头,一发而不可收,任职期间专以打小报告、揭发、告密为能事,“阴伺百僚,有小过辄以闻,举朝侧目”,直到最后因为“贪黩”遭到弹劾而被发配充军为止。{89}

因为设了这个诽谤罪,告密、诬陷之风,终朱棣之世从未停歇,甚至他死了以后,还时有发生。朱高炽继位,因见这种风气实在太坏,搞得人心惶惶,而奸恶之徒则屡屡加以利用,他便痛下决心,宣布正式取消“诽谤罪”:

上谕刑部尚书金纯……等曰:“往者法司无公平宽厚之意,尚罗织为功能。稍有片言涉及国事,辄论诽谤,中外相师成风。奸民欲嫁祸良善者,辄饰造诬谤,以诽谤为说。墨名于此,身家破灭,莫复辩理。今数日间觉此风又萌……卿等宜体朕心,自今告诽谤者悉勿治。”{90}

连朱棣自己亲生的儿子都说,诽谤罪之设,令国家法律“无公平宽厚之意”,鼓励“罗织”,奸人称快,屈抑良善,而一旦被诬以此罪,必定“身家破灭”,而且根本没有说理的机会。朱高炽所总结的这几句用来否定“诽谤罪”的理由,足使我们想象出永乐年间民众生活在怎样担惊受怕的气氛中。

《续文献通考》记有这样的案件:某日,锦衣卫特务在北京街头逮捕了一个市民,说他里通外国(“与外国使人交通罪”)。朱棣很重视,亲自提审。一问,市民回答说,那个外国人看上了他的毡衫,有意买下,彼此因为讨价还价,“交语甚久”,没想到就这样被抓起来。朱棣一听,也哭笑不得。

这个事例显示,当时至少在北京,遍布密探,老百姓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监视。我们知道,“警察国家”是一种近代产物,在社会化程度远不能与现代相比的五百年前,国家机器组织得这么严密,不但十分罕见,事实上也毫无必要。但在朱棣当政以后,15世纪明王朝的中国却很有“警察国家”的风范了。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表一表明王朝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锦衣卫。

锦衣卫起源于军队。明代军队建制,自京师至各郡县,都设卫所,故各部队常以某“卫”相称,像“玉林卫”、“宣府三卫”、“大同左卫”等。锦衣卫原来就是所谓“上十二卫”中的一卫,其前身最早是朱元璋当吴王时所设的拱卫司,到洪武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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