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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血酬定律-第13部分

小说: 血酬定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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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经存在第一监狱第二监狱之类的名称了。
按照调查报告的说法,监利县的小黑屋产生于1989年之后。尽管小黑屋也像班房卡房一样遭到过禁止的命运,但小黑屋的发明者并未受到处分,反而荣升了。于是,监利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并且每年都要关押数以万计的抗粮农民。
经过两千多年的教育培养,中国农民一般是不抗粮的。在他们心目中,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之事。在名义上,皇粮一般也不太沉重,汉朝之后每亩三十税一,税率不过3。3%,抗粮又有正式监狱和一班如狼似虎的衙役伺候着,很有点得不偿失。那么,当代农民抗粮的得失计算莫非改变了?或者他们改变了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的观念?
从本文开头讲述的朱长仙自杀经过看来,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
开头的引文说,1996年7月,监利县遭灾,农民颗粒无收。5月份县里提早征粮,朱长仙一家交纳负担款800元。按照帝国天经地义的老规矩,这800元是不应该收的。明太祖朱元璋曾经下令,各地遭灾,地方官一定要如实上报,否则问罪。收到灾情报告后,政府要减免当地的钱粮,同时适当发放救济。这种规矩如今依然存在。受灾后,湖北省委书记视察灾区,号召“举全省之力,抗监利之灾”,这就是按规矩行事。奈何当时的监利县县长挪用救灾款修建超标准的宾馆、机关和宿舍大楼,同时拨救灾款给各科局买高级小车,朱长仙一家大灾之年不仅没有得到救济,提前交给政府的800元钱也没有退还。按照老规矩,这显然是县政府不对。
次年,县政府又安排在5月份征收全年税费的25%,朱长仙家应交700元。朱长仙要求用去年交的800元抵交,这是给政府一个纠正错误并落实政策的机会,奈何干部们不干。争吵打骂后又把朱长仙的丈夫关到村小学“办学习班”。
显然,农民天经地义的观念并没有明显变化,干部方面却有变化。他们要盖超标准的办公楼和宿舍楼,要买高级小车。天经地义应该由政府出面该做的事情,譬如蠲免赈济,却公然撒手不管了。
不仅如此。按照如今的规定,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尽管这比汉朝之后历代王朝的名义负担多了1。66个百分点,农民倒也没有不满的表示,毕竟从前的数字也不过是个名义,何况什么都在涨。但是一家人一年交2000多元,实在高得离谱。根据李昌平提供的数字,监利县农民合理负担的总额大约是1。7亿元,县政府同意征收的是2。2亿元,多收了5000万元。经过层层加码,全县实际负担的总额是3。87亿元,比合理负担增加了2亿多元。超出了1。27倍。实际上,如今农民的负担已经达到了全部收入的25%左右,比儒家经典的“什一而税”高出一倍还多。这样,农民抗粮的意愿自然增加。他们觉得不公道,又觉得心疼,拿出这么大的一笔钱来也确实有困难。
政府收了这么多钱干什么用呢?除了一次性的建楼买车之外,据李昌平介绍,主要用来发工资养干部了。监利县各级干部任意安排亲朋好友吃财政饭,导致人员严重超编。仅一个容城镇财政所就有150多人,其中正式编制不过20来人,超编130多人。



灰牢考略(7)



现在我们知道关押的需要从何产生了:根子在额外征收的税费。而额外的税费又产生于超标准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小轿车,产生于严重超编的人员。
这还不算完。李昌平说,在征收出现困难,上级政府又严厉督催的时候,基层干部经常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垫付,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钱。2000年,监利的县、乡、区、村四级债务约10亿元,为此,全县每年支付利息约2亿元,而全县合理的农民负担不过1。7亿元,还不够还高利贷的。每到收款的季节,乡村干部就拼命收钱,截留下来偿还自已经手的高利贷。结果,利率高达20%的10亿巨款,又成为新的农民负担。于是,在超编人员工资和超标准的大楼小车之外,我们在灰牢背后中还可以发现第三种需要:干部及其亲朋好友构成的债主集团的利息收入。
在上述背景上,农民的抗粮和干部的镇压就很容易理解了。这是真实而要紧的利害冲突,灰牢就是这种冲突的产物,其功能是维护干部受益、农民受害的利害分配格局。按说,超标准楼房、超编干部工资和高利贷收益都不属于合法权益,属于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体系,但它们又确实获得了地方权势半公开的、瞒上不瞒下的支持,对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于躲躲藏藏。据此,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
八、灰牢利害续考
写出上述定义之后,我又觉得心虚了。莫非灰牢完全没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吗?如此断言恐怕有失公正。在实际征粮的时候,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部分)与代理人利益(冗员和超标准用品等)是搅和在一起的。谁说得清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
另外,据我所知,灰牢并不仅仅关押抗粮者,前些年还大量关押过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同时放出话去,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
我觉得这是株连,不妥,那位朋友反问我有什么妥当办法,我又答不出来。设身处地替基层干部想想,假如计划生育的完成状况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几个超生户将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诸东流,我会有什么感觉?真的进入情境了,便觉得“怒从心头起,恶从胆边生”。谁不知道计划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凭什么你们非要多生几个?我发现自己也很愿意设立小黑屋,关押那些有同谋嫌疑的公婆们。假如这么做不出事,不犯错误,不丢乌纱帽,那我就放开手去抓。如果县里追问,我就采用拟态策略,说这是计划生育学习班。我相信县长和我可以达成默契。计划生育任务没有完成,对我不利,对县长也没有好处,对全社会都没有好处,他何必那么明察秋毫?如此看来,我将成为一个酷吏,但我会如此自我安慰:酷吏与刁民也是相辅相成的。
同理,办小偷小摸的学习班也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用这种办法,我可以更自由灵活地收拾他们,更少受到约束,更有效率。同样,如果想敲诈勒索,想制造冤案,我会感到身怀利器,当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于是就出现一种权衡:对中国社会来说,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贪官污吏更有害,还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击队更有害?假如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法,干部们就难免受到许多约束,至少株连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许可以减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难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计划生育法迟迟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这种权衡之中,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人的价值判断。
话又说回来,即使计划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样“下有对策”。只要计划生育完成指标对干部的升迁有影响,我们广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连九族的办法。不许办公婆学习班了,“收容”这些被子女遗弃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许,“双规”总可以试试吧?让公婆们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讲清楚,他们的儿媳妇躲到什么地方了,这也算违法吗?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还想不想搞计划生育了?



灰牢考略(8)



九、灰牢利害逆考
我们考察了灰牢对谁有利,还没有仔细考察对谁有害。我们已经知道,小黑屋的发明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荣升了。这就是说,他们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无权势的下层百姓,这本来没有什么可考察的。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线,越过这道界线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权益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的位置或曰灰牢扩张边界的关键因素。这个道理就如同国防军的数量和武器装备影响着边界线的位置一样。假如没有杀伤入侵者的实际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过是一些摆设。
除了延安时代的整风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平民对灰牢所代表的对自身权利边界的压缩的认可。从班房开始,经过牛棚到学习班,灰牢一直没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没有遭到质疑。中国农民接受潜规则式的征粮标准,也接受灰牢的关押。他们不闹,也不告,他们并没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漂亮说法当真。不过这已经是底线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难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该给救济的时候不给,同时还按照潜规则的标准征粮。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坏;关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冻死。越过这些界限,农民就要上告,就要闹,实在不行就要自杀。
说到这里,我应该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结局了。
1、朱长仙。农妇朱长仙自杀后,尸体抬到了乡政府,时任柘木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在外学习已有一月,闻讯后立即赶回乡政府处理后事。时隔7天,监利尺八镇一位民办教师因农民负担问题自杀身亡。两起农民自杀事件发生在香港回归前夕,中央领导批示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个县连续发生两起死人事件,不仅监利县主要领导要受处分,荆州市领导也要受处分,湖北省委应给中央写检查。
于是监利县委书记想了一个丢车保帅的办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领导找他谈话、做工作、许愿,要求李昌平顾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过去——不说1996年救灾政策没落实,不说柘木乡财政赤字1200多万元;二不推同志——不说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乡镇——不说其他乡镇提早征粮、死人、关人事件;四不推上级——不说县里文件、讲话、纪要、电报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县委书记的要求,李昌平向荆州市委书记写了一封请求处分的信,信中说:“和朱长仙的生命比,给我这个党委书记一个处分算得了什么呢?如果给我处分能促进中央政策的落实,能让农民相信党,我愿意接受任何处分。”6月20日,荆州市纪委撤销了李昌平党内外一切职务。
2、熊华品。熊华品喝农药自杀后,黄歇口镇委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安葬费2万元,抚恤费5万元,若6日12时前火化再给一万元,12时以后火化不给这一万元。6日12时前,熊华品遗体被火化。在记者调查之时,除5万元的抚恤金需进一步落实外,其它3万元已到位。
3、李启栋。李启栋被干部关进管理区所设的“小黑屋”两天两夜后冻死,镇里赔偿其家属8万元,同时释放所有被关押者。
这里的两起自杀有一个共同动机,就是唤起更高层的注意,给侵犯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处分,赔钱,因此受到损害。百姓用一条命换官员的一个行政处分和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似乎亏得很,但是毕竟没有白死,多少换来了东西。这些东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价——上下共同认可的公平价格。对照明清两朝历史,尽管现在人口数量更大,人命的官价仍然上涨了,而不是下降了,这种反损害能力正是意义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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