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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经济史的趣味-第43部分

小说: 经济史的趣味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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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荨?墒1方里刚好等于9百亩,划成如图(a)的方块,则每块刚好为1百亩,正好符合孟子心目中的「周制」标准。
图(a)和图(b)的面积相等(等边等高),差别在于切成9块或10块。若孟子用图(b)的划分法,图型稍复杂还不是主要的困扰,问题是每块的面积就必须缩为90亩(而非每块百亩)。孟子当然不愿意使每家的田地,少于他心目中「周制」的百亩标准。10现在我们设身处地替孟子着想,他的确不容易各方面都兼顾到。孟子大概不愿意求简反繁,所以决定对「野人」的税率稍苛一点(「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反正这已经比往日的税率低很多了。

图(a) 井字田(每块百亩,九一税) 图(b) 长方田(每块90亩,什一税)








图1井字田与长方田

此外,他又主张对卿大夫在世禄采邑之外,另给奉祭祀的圭田50亩,给余夫(可能是未成家的男子)田25亩。这些零碎的田地,究竟位于滕国的何处或出自何方呢?《孟子》中没有交待,他把这些枝节问题留给滕国君臣润泽了(「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以常识来揣测,野地的可耕部分不会太整齐,既然大的方块已画作井字田,剩下边缘不规则的部分,就可以切成小块分给余夫。这大概相当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说的「町原防」11。圭田则可能位于城外郭内的「郊」,以便照顾。这两种土地的面积都比较小,价值较低,对公平性的要求也不太严格,所以孟子就把税收的方式留给滕君自定了。孟子的这项策画,滕文公似乎是接受而且实行了,否则孟子不会在滕国继续留一段时间,12还能看到滕国「徕远民」的效果,甚至还有时间与陈相辩论许行的「共耕」主张。
后儒对《孟子》的这一章颇有误解。朱熹认为「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显然他是受了《周官》的影响,把孟子的话套在《周官》的「乡遂」与「都鄙」庞大系统上。甚至连崔述也没能跳出这个圈套,他对朱熹的修正,祇是乡遂仍用彻法,而都鄙因已实行「助」法,划分公田与私田,故没有「通力而作,计亩而分」的需求。13
从现代的眼光看来,孟子祇是替滕这个小国,设计一套经界范型与税收制度。滕国卿大夫(包括然友与毕战)的世禄采邑,也有部份土地分布在城郭外的野地上,这是朱熹与崔述所讲的「都鄙」。然而,滕国的总面积不到2;500方里,其中的「野」就算占三分之二,也禁不起每人数百方里采邑的瓜分。如果这些都鄙的封疆再占去一些地,那就更不够了。
文王的庶子叔绣初封于滕,为侯爵,封地方百里。《春秋经》载隐公11年滕侯朝鲁,此时还是侯爵;在两年之后的桓公二年,《春秋经》载「滕子来朝」。从此《春秋经》就一直用「滕子」来称呼滕君。《杜注》对这项差异的解释,是「盖时王所黜」,这项说法有可能成立。当时周桓王正力图振作,以摆脱郑庄公的控制,可能借口滕君不朝而贬其爵以立威,但我们还不知道是否因而削地。滕与宋相邻,一直受到宋的侵蚀;僖公19年宋襄公为立霸业,会诸侯而执滕宣公,大概也侵占不少滕的土地。日后滕君虽竭力巴结盟主晋国,会盟几乎无役不从,但这么做也只徒然耗损国力,本身并未得到多少实质的保护。
到了孟子的时代,滕国祇剩下始封国土的四分之一弱。14在损失国地的过程中,分布在野地上的卿大夫采邑,当然首当其冲。在孟子的时代,一方面卿大夫的数目不会太多;另一方面,他们在野地的采邑庄园,也不可能再浪费许多面积在封疆上。换言之,应该不会有一般结构的都鄙。在这种状况下,野地还是可以规画为井字型的方块,然后把某些井字型内公田的收成,作为特定卿大夫的俸禄。
至于乡遂,因为城郭的范围小,所以近郭墙内外的土地面积就不大,不可能再分出多少乡多少遂。《周官》基本上是以战国后期大国的心态,去建立复杂而多层次的地方制度。甚至僖公时的鲁国,也比孟子时代的滕国大过20倍,因此《尚书?费誓》才会有「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的要求。后儒往往不考虑个别的背景差异,把这些文献混而用之,遇到互相抵触的地方,就牵强饰说,越讲越繁复,反而离真相越远。
其实孟子的重点,还是在于「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他希望当地尽量能自给自足,死徙无出乡。因为当时的城市经济已经萌芽,吸收不少农民往外移出,以往闭锁性的氏族社会,已逐渐失去规约农民的功能。在春秋初年,《诗经》内已不乏抱怨生活痛苦而企图迁移的心声,但有可能还是个别的事例。
到了战国初期,农村人力大量失血,迫使各地诸侯用「徕远民」的策略来挽救缺粮危机。从梁惠王问孟子:「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就可以觉察到这种趋势。孟子经常强调的「仁政」,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发挥的,确实也能针对当时的弊病创议;他所说的「法先王」,只是作为包装的外衣而已。
后儒往往认为「井田制」的主体是「计夫授田」,这和《孟子》在此章所说的话并不吻合。因为孟子仅说:「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这是以「家」为单位,而以余夫之田作为补充;并未如后儒所说,规定多少岁始受田、到几岁要还田。当然,毕战当时应该也会「润泽」一些细节;其中有多少流传到后世,被吸收入后儒的「井田制」,正不易言。但我们确定,这一点不在孟子的原方案之内。
在周代的封建架构下,「授土」原是对诸侯受封的特定用语,如〈大盂鼎铭辞〉谓:「受民受疆土。」《左传?定公四年》也记载王室对康叔:「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不过后来对授受的用字,已不再那样讲究,因此在《孟子》也可以看到许行所说的:「愿受一廛而为氓。」这里的「受」字,显然已经是普通的用语。「授田」一词,并不是孟子「井地」理想中的专门术语,这和「井田」说中的几岁始受田,在观念上差别很大。


2孟子的管理思想
《孟子》中有些屡次强调的主张,可以视为孟子的基本思想。孟子似乎认为,良好的管理可以开源节流,所谓「劳心者治人」,取其担负管理重责之意。例如〈公孙丑上〉:「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
再如〈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这些论点,在在反映孟子注重管理的基本态度。
其实这种见解也不是孟子创发的,在孟子之前,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政,以敛粜之法为调济,取有余以补不足(见《汉书?食货志》卷24)。稍后,卫鞅也为秦孝公作了大改革。这些改革都诉诸有效率的管理,也都取得一定的成就。这方面孟子只能算是后辈。他较创始性的部分,是用「法先王」来包装他的管理方案。战国初期,有几个「明君」的确能以较完善的管理政策来改善民生,增加粮食生产使国力膨胀。当时手工业技术的急速发展,与商业的逐渐蓬勃,也让管理者有用武之地。
这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周官》就是在周公制作的包装下,所建立的一个庞大官僚管理系统。井田制在这种情况下被吸纳进去,还改得面目全非,让汉代的注释家伤透脑筋。后世若要仿效井田制的种种做法,其实最多只能在短期收效,长期的效果恐怕不佳,因为再有效率的管理,效果也是有限度的:当被管理者逐渐适应规范而发展出对策之后,管理的效果就会递减。
然而这种递减的效应,却没有机会在滕国显现,因为滕文公没几年就去世了。《孟子?公孙丑下》:「孟子为卿于齐,出吊于滕。」孟子在齐国也没有多少年,以卿的身分出吊于滕,所吊者恐即文公之丧,故文公在位很可能祇有6、7年。其所推行的新政,在他身后恐将不保。即使没有人亡政息,滕国不久即亡于宋。《战国策》卷32:「康王大喜,于是灭滕伐薛,取淮北之地。」估计其时间不会晚于295 BC。再不久,齐愍王灭宋,滕城归齐。再数年,燕将乐毅下齐70余城,滕国当然在内;这些变动会把滕文公的政绩(包括成效与后遗症在内)都消灭掉。到了战国末期,仅剩孟子为滕国规画的方案载于《孟子》书内;《周官》采之,其它托古改制者亦采之,因而滋生出多少不必要的纠葛。

3从井字的根源看井田说
一般多认为是由于共享水井,或是因为阡陌的形状像似井字,所以才名之为「井田」。孟子为滕国策画时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恐怕就是从「井」字的形状所得来的灵感。其实井字还有一些原始意义,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1井字原义
在〔魏〕张揖的《广雅?释诂》中,有一条古训:「闲…臬井括…楥略,法也。」(见《广雅疏证》卷1上)。井有「法」之义,虽不见于《尔雅》,但在金文中却可常见。例如〈大盂鼎铭文〉:「命女盂井乃嗣且(祖)南公。」这里的井字有「效法」之意。井字也可作为名词,当「法则」解,如〈毛公鼎铭文〉:「女毋弗帅用先王作明井。」这个用法很快就被引申作为「刑法」,而且在汉初隶定的古书中,都被改写为「刑」字。如《诗?大雅?文王》有「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思齐》有「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都显示这个作为「效法」的原义,在春秋以前还很时兴。
据全广镇(1989)《两周金文通假字研究》(页2038):「井」字与「刑」、「邢」等字,其古音声母虽远(「刑」、「邢」为匣母,「井」为精母),而韵同在耕部,故可通假。在《说文》中,「刑」字下有:「刑,罚罪也。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段注》:「此引易说从井之意。」其所谓《易》,不见今日《周易》之经传,疑为汉代所通行之《易纬》之一。此引文亦见晋司马彪之《续汉书?五行志》(现已成为《后汉书》之部份),与唐沙门玄应之《一切经音义》卷20,可能即录自《说文》。汉应劭之《风俗通义》则作「井,法也,节也。」(不见于今本,似逸,此为由《太平御览》辑佚之文)可见此义亦流传得相当广。
事实上,这还可以溯源到殷商甲骨文中的「井方」。考证的结果指出,这就是「邢国」(朱芳圃1972《甲骨文商史编》页 126考证,此「井方」乃殷之诸侯,殷亡为周所吞)。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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