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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经济史的趣味-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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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是英国执世界经济牛耳时期的作品,史密斯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对弱小诸国(如18世纪之德国)而言,犹如超级柔道或拳击选手,主张比赛不必分等级,只要放任自由竞争即可。严复在清末译此书时,向国人介绍这几项英国经济强盛时的政策,希望中国亦能仿效直追。他的目的和梁一样:希望因而「可以使欧美产界瞠然变色」。自由放任和托拉斯一样,都是英美经济发展长期累积出来的「自然」产物,都是强盛时期的特殊产物,梁与严两人极思中国经济能仿行,但徒见其利而不见其病。
现代的经济学知识,对托拉斯已有较正确、较完整的理解,我们不必对梁这篇基本认知错误的文章过度批评。对美国托拉斯与反托拉斯运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下列的相关文献。5
原刊于《历史月刊》1999年12月号

4两次失败的井田制实验






秦汉以后的信史中,就没有井田制的记载,但在汉代与清代各有过一次「井田」实验,都以失败收场。本文第1节说明汉代王莽新朝试行王田制的背景,它的主要理念为何?具体的做法为何?碰到哪些障碍?为何终归失败?第2节以类似的角度,说明清代雍正朝所实施的旗人井田区,它的构想与做法为何?有哪些无法克服的困难?从这两次的失败实验,让我们更警觉到一点:理想中的井田制,其实不易施行,幻想是优美的,现实是严酷的。

1 王莽的王田制
1背景
王莽的新朝(公元9年至23年),是西汉与东汉之间的短命王朝(15年)。为何在两汉之间会出现这个过渡王朝?西汉初年地多人稀,耕地的压力不大。在初期的休养生息之后,经济发展国力强盛,到了武帝时「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汉书》卷75〈夏侯胜传〉)。武帝对外征伐拓土,对内兴功役民,导致民间贫困化。尤其是商人阶级的兴起(如桑弘羊、孔仅、咸阳),势力膨胀,土地兼并状况日益严重。
《汉书》卷24〈食货志〉说:「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益困。」「强富豪,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或是「逃亡山林,转为盗贼。」「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武帝之后,朝廷还举办一次著名的朝野代表会议,记录在桓宽的《盐铁论》内,充分反映武帝之后,社会与财经问题的严重程度。单就土地的兼并而言,在王莽代汉的前夕,已造成社会的重大危机,是导致西汉灭亡的重要因素。

新朝王莽
2王莽篡汉
王莽精熟《仪礼》、《周礼》、《左传》等古文经学,也能兼纳今古文两派之说。在生活方面,他被服儒生,俭朴节约,礼敬师友,尊崇贤良。在这种形象下,他得到不少儒臣的褒美,期望他能实现带有儒家礼治天下的社会模式,解除西汉晚期以来的乱象。汉儒对具有外戚身分的王莽积极拥护,把他当作复古化的执政圣贤,逐步推向篡汉称帝的局面。哀帝崩后,王太后召王莽,迎立平帝,位上公,加九锡,大权在握。不久,弒平帝,迎立孺子婴,居摄践阼;三年后废帝自立,改国号为「新」。
王莽掌握朝政后,起用古文经派的刘歆,想施行《周礼》(谣传为周公所作)内的典章制度,有许多儒生也支持这条复古的改造路线。新王朝的托古改制大略有十项:(1)仿居摄事(给自己的新王朝找历史根据),(2)立五等爵(公侯伯子男),(3)设置郡县(依古文经书为典范),(4)改颁吏禄(重订官俸),(5)复井田制(行王田制),(6)五均赊贷(设五均官平抑物价),(7)改革币制(共5物6名28品),(8)释放奴婢,(9)行巡狩礼,(10)改定祭礼。这些新制度都有经文的根据,如《汉书?食货志》所说:「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诗经文。」

3王田制的构想
以下专谈上述的第(5)项(行王田制)。先看《汉书》卷99〈王莽传〉的记载,说明王莽的理念与手法。「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予前在大麓,以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古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从这段正史的引言看来,王莽先谴责秦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导致社会不安。接着他说本来在大麓时,曾经想实施「公田口井」,但因故未行。现在有了新王朝,他要把天下的田土改称为王田,不得买卖。主要的目的是平均地权:「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若有人敢反对「井田圣制」者,依古制严厉处罚。这段话表明王莽所行的是土地国有制(王田),是依循古代的「井田圣制」。然而,他确知古代井田的运作方式吗?王田制真的就是井田圣制吗?现有的史料没有与王田制相关的具体细节,但我们知道一项整体性的数据。《汉书》卷28〈地理志〉第八下说,定垦田有8;270;536顷,民12;233;062户,口59;594;978人(平均每户4。87人)。旧制一顷等于100亩,若可耕地为827;053;600亩,则平均每户约可分得67。6亩,每人约可分得13。9亩。也就是说,若王田制真的彻底施行,也做不到「一夫一妇田百亩」的理想。

4阻碍与失败
可以料想得到的阻挠,是原先拥有广大田土的地主,必然反对王田制。王田制实施后,据〈王莽传〉第69中说:「诸侯皆困乏,至有庸作者。」这些地主中有些是政府权要,自然集结起来反对。〈王莽传〉又说:「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王莽传〉记载中郎区博劝谏王莽的话:「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乃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从这段记载可知,王田制很快地就经不起考验,王莽公开放弃此制。到了新朝的后期,「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埂次灰岳蹿畈槐阌诿裾撸允栈怪!
王莽的新朝迅速崩溃,原因众多,这不是本文的主题,但我们可以猜测:牵动全国基本生活的王田制,应是新朝崩溃的重要因素。若要和井田说这个题材牵连起来,我有以下的结论。其实王莽要做的是土地国有制以及地权平均,但他又以复古为己任,所以把王田制和井田说勉强牵扯在一起。其实他也未必清楚,传说中先秦井田制是如何运作的,况且他所依据的《周礼》,现代的考证(如钱穆(1932)〈《周官》著作时代考〉)已经知道,这是战国晚期的伪书,其中所述的井田制也不可靠。

2 清雍正朝的旗人井田区
这项井田实验有3项特色:(1)试行时间很短,从雍正三年(1725)至乾隆元年(1736),只有11年。(2)范围不大(河北省的顺天府与保定府,共2府4县17村,总面积20;939。2亩)。(3)文献有限(以《八旗通志》内的〈土田志〉为主)。

1旗民的生活
清初入关后,由于明朝的皇亲、驸马、公、侯、伯、内监,遗下许多无主的庄田,而清朝的东来诸主、勋臣以及八旗兵丁无处安置,就把这些土地分发给他们。依《大清会典?八旗通志》卷62页11记载,所谓的圈地是「顺治11年(1654)覆准,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圈地的分配原则是:诸王以下依职爵不同而异,壮丁每名25亩,普通旗民每人30亩。若有灾荒,每亩地给米2石,例如康熙三年(1664),八旗庄田灾赈米粟2百余万斛,10年(1671)赈八旗屯米160余万石。此外还常发内帑给旗民偿债,例如康熙年间曾发帑金540余万两,一家赏至数百两;后又赐帑金650余万两。因有朝廷的照顾,旗民的生活优裕,「治生苟且,靡费极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
康熙12年(1673)的谕旨记载:「…近见满州贫困,迫于逋负者甚多,赌博之风禁之不止,…且满州习俗好为嬉戏,凡嫁娶丧祭之仪,不可枚举。…」雍正2年(1724)的谕旨,对旗民的奢侈、堕落、贫困说得更明白:「朕以八旗满州等生计,…其妄行过费、饮酒赌博,于歌场戏馆,以觅醉饱等事,屡经降旨训戒,…」雍正4年(1726)的上谕说:「…八旗为本朝根本,…今八旗兵丁贫乏,即将食粮国帑尽行颁赐,朕固不惜,但使随得随尽,曾不浃旬,遽即荡然,亦何济之有?并有将原置房产变易无遗者。…」(见《圣祖仁皇圣训》卷6页3、《大清会典事例》卷1164页3、《世祖圣训》卷6页5)

雍正
2试行井田区
部分旗民不事生产、奢侈、堕落、危害社会,所以雍正想把某个地区的土地收归国有,让这些旗民能「不饥、不寒」、「放辟邪侈,皆不为己」,希望能在井田制下同养公田,「尽收尽报」,一方面不拖欠钱粮,二方面有正当事做,三方面有收入来源。
雍正二年(1724)6月,怡亲王等奏请:「臣等查得内务府余地共一千六百余顷,及拖欠钱粮人所交地共二千六百余顷,以此两项地内,挑选二百余顷作为井田。行文八旗,…将无产业满州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种地。」(《八旗通志?土田志》卷6页12)雍正五年(1727)上谕:「旗人枷号鞭责治罪革退官兵,并无恒业,在京闲住,依靠亲戚为生,以致良善之人被累维艰。…将此等人查出,令于京城附近直隶地方耕种井田,作何安置之处,王大臣等会议具奏。」也就是要把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送到井田区内约束改造。
他们依照孟子「方里而井」的说法,来划分井田经界,基本的原则是:(1)在井田地亩内,倘有旗民交错之地,请将近存良田照数换给。(2)以周围八分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共力同养公田。(3)自16岁以上、60岁以下,各授田百亩。但据《大清会典事例》卷161页3记载:「每户原给一百二十五亩,以十二亩五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屋庐场圃,一百亩为私田。」
除了这些「井户」,还有一种「堡户」:这些是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不种公田也不纳粮,只给地30亩。政府不但提供井户土地,还要供给建农舍、购置农具、耕牛、种籽、一年的食粮:每间土房给银10两(共4百间),每户给银50两供买办口粮、牛种、农具。若是因罪发往井田者,「五户共给牛三只,购买牛具、籽粒等物及每年口粮,每户给银十五两。」井户有3年的免税期:「公田俟三年之后,所种公田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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