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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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质换位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却变为周延。比如:一个衣衫褴褛的穷人,在街上拦住一个西装笔挺的人讨钱买点面包充饥。那衣服漂亮的人说:“我没有钱,但我可以带你进酒吧喝杯酒。”
“我不会喝酒,我只需要几毛钱买点吃的东西。”
“我可以给你一支雪茄。”
“我不会抽烟,我只需要一点东西充饥。”
“我教你怎么办吧,我替你下注赌跑马吧!”
“先生,我从来不赌博,我只要求得到一点食物,便很够了。”
“那么,你随我回家吧!”
于是那穿着漂亮的人便把穷人带回家中,对妻子说:“你看,这个穷人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因而不饮酒、不抽烟、不赌博的人便是穷人了。
难道你让我不饮酒、不抽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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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要使我变成一个穷光蛋吗?“
这个人的议论中包含了这么一种推论:“穷人是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的,所以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的就是穷人。”
这里使用的是换质换位的方法,但却是错误的,因为前提中“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是不周延的,而结论中却变为周延,因而纯属诡辩。
要反驳这种诡辩,就必须指出其中违犯换质换位法的有关规则的地方。比如,有一次,吕吉甫问朋友:“苏轼是什么样的人呢?”
“苏轼是聪明人。”
吕吉甫厉声反驳道:“苏轼是聪明人,难道尧不聪明吗?
难道舜不聪明吗?难道大禹不聪明吗?“
朋友答道:“世界上聪明人不只是他们三人,其他人也可以是聪明的。”
吕吉甫的反问中包含了这么一则推理:苏轼是聪明人,所以,聪明人就是苏轼。
他将前提中不周延的“聪明人”
在结论中却变为周延了,得出不正确的结论,然后列举尧、舜、大禹进行反驳,这种反驳看起来气势汹汹,其实是不合逻辑,软弱无力的。他的朋友的反驳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对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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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中项
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项:大项、中项、小项,如果多出一个项,就要犯四项的错误。而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往往随意偷换前提中中项的不同含义,导致四项的错误,这就是偷换中项式诡辩。
有人这样发表议论:故意杀人者应处死刑,行刑者是故意杀人者,所以行刑者应处死刑。
这种论辩显然是荒谬的。假如真的如此,那么处死行刑者的人也是“行刑者”
,因而也应处死,如果一个一个地杀下去,最后一个行刑者就必须自杀了。
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因为,大前提中“故意杀人者”是指有预谋的残害人命的犯人;而在小前提中,“故意杀人者”是指依据法律程序、奉命处死犯人的人。语词形式相同,含义并不相同,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这就是偷换中项式诡辩。
偷换中项是诡辩者常用的手法,要反驳这种诡辩,就必须明确揭示出诡辩者前提中中项的不同含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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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一个贪官对一个财主说:“如果一件东西,你不曾拿出来,当然东西仍在你手中,还应当记在你的名下。”财主一听,觉得这话对自己有利,于是赶忙应承:“不错,不错。”
那贪官突然问道:“你最近向衙门交出过什么东西吗?”
“没交出过什么东西。”财主答。
“真的?”
“真的。你说的是什么东西?”
“一件珍贵的貂皮。”
“没有,从来没有。”
“从去年到现在?”
“是的,直到这一会儿为止,从未交出过什么貂皮。”
贪官把桌子一拍,翻脸喝道:“好了,快把赃物貂皮交出来吧!”
财主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问:“什么赃物?”
“你刚刚说完,东西没拿出来之前,仍在你手里,你既然始终没交出过貂皮,当然这貂皮还在你手里。”
财主一听,简直糊涂了,怎么一时间竟平白无故地变成了盗贼?
他明知贪官在栽赃,但一时又揭露不了贪官的骗局,只好自认倒霉。
这个贪官敲诈财主的貂皮的诡辩过程中,偷换了中项的含义,前一中项“你没交出的东西”是指原来就有的东西没有交出来;后一中项“你没交出的东西”是指原来就没有的、不存在的东西。
由于财主无法揭穿这一诡辩,结果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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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项不周
运用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辩,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如果两次都不周延,就要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当诡辩者运用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形式为其谬论辩护,这就是中项不周延式诡辩。
从前有个叫翟永龄的学生,经常逃学。
老师一怒之下,命他罚写作文一篇,题目是《牛何之》,意思是牛到哪里去了,借此对学生进行挖苦。这个翟永龄也有点小聪明,拿起笔来一挥而就,并在文章结尾写道:“有何之二字,在《孟子》一书中出现两处,一处是‘先生将何之’,一处是‘牛何之’,这岂不就是说,先生就是牛,牛和先生是一回事么!”
这个学生无故逃学,不但不认错,反而反咬一口,将先生说成是牛,他是这样推论的:先生何之,牛何之,所以先生是牛。
这个推论是错误的,原因就是因为中项“何之”两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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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周延。这个学生是在狡辩。
要反驳这种诡辩,就有必要指出其推论中的中项不周延的地方。又如:古代宋国有个叫澄子的人,有一次一件黑色的夹袄丢失了,他急得满街乱找,看见街上有个妇女也穿了件黑色的夹袄,就立即上前一把揪住人家,说:“我丢掉的夹袄是黑色的,你穿的夹袄也是黑色的,所以你穿的夹袄就是我丢失的。”
那妇女说:“你这位先生丢失了夹袄我很同情,可我这件夹袄确实是我自己的呀!”澄子还把妇女的衣服翻过来一看,见里子是布的,又大声嚷嚷道:“我的夹袄是绸缎的里子,而你的是布的里子,以布的里子换我绸缎的,你还占了不少便宜呢!”
澄子在与这位妇女的论辩中,使用的也正是中项不周式诡辩术。
诗人刘征曾对这种诡辩进行过辛辣的讽刺,他写道:“你长胡须,耗子也长胡须,你就是耗子作家。你在床上睡觉,臭虫也在床上睡觉,你就是臭虫的同伙。你咳嗽,刺猬也咳嗽,你就是刺猬的应声虫,你为了杀鸡在磨刀,十万八千里外的爪哇国的一座古庙里有个强盗也在磨刀,你就是与强盗狼狈为奸,你也是一个汪洋大盗。如若不然,何其相似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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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论 辩 胜 术
大项扩大
在一个三段论中,结论中大项或小项所涉及的范围不能超出前提中大项或小项的涉及范围,也就是说,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而诡辩者的三段论中,前提中大项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大项却变为周延了,这就是大项扩大式诡辩术。
某人看了报纸上介绍身残志不残的张海迪的事迹后,深有感慨地说:“唉!可惜我不残,要不,也一样能成才!”
这人的议论中使用这么一种推论形式:身残的人是可以成才的,我不是身残的人,所以我不是可以成才的。
这则推论的前提中,“身残的人是可以成才的”
只涉及到大项“可以成才的”部分对象,并不是指成才的都是残疾人,而在结论中大项“可以成才的”却变成周延的,因而导致这一奇谈怪论。
大项扩大式诡辩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诡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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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我们必须注意加以驳斥。又如:有四位旅客在一家饭店包了一个房间。晚上,饭店的服务员要在这间房子里放电视录像,旅客不同意,说:“我们有事要商量,我们带有文件,人杂了也不安全,请另找地方放录像吧!”服务员却说:“这房间是我们饭店的,我们要在这里放录像。”
旅客说:“可是,今天我们出钱租了这个房间,使用权就归我们了,我们不同意的话,你们就无权用这个房间干别的事。”争论了许久,服务员理亏,只好改换放录相的地方。有个服务员想报复一下,他拿了一把锁,把旅客锁在房间里,不准他们出来。旅客严肃指出:“你们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马上打开锁。”可是,那位服务员却狡辩道:“你们租了房间就使用你们的房间吧!走道没有租给你们,不准你们使用。我锁了门就是为了保证走道的使用权。”
任凭旅客怎么讲理、抗议,那个服务员就是不理,一直把房门锁了两小时之久。事后,服务员仍不认错,旅客即向法院起诉,法庭受理审议,认为这个服务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给予判处拘留15天的处罚。
从论辩的角度来说,这个服务员使用的是大项扩大式诡辩术:你租了的是有使用权的,过道不是你租了的,所以过道不是你有使用权的。
大项“有使用权的”在前提中不周延,因为租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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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权,有的没有租的也可以有使用权,比如过道就是如此,而在结论中大项却变为周延了。这个服务员无理狡辩结果导致犯法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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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项扩大
在运用三段论的形式进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前提中只涉及到小项的部分对象而在结论中却涉及到小项的全部对象,也即前提小项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小项却变为周延,这就要犯小项扩大的错误。如果诡辩者故意使用这种错误的形式为其谬论辩护,这就是小项扩大式诡辩。
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中概括了当时的顽固派和许多反对改革者的奇谈怪论。其中写道:“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你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既然中国人生疮,你是中国人,就是你也生疮了。你既然也生疮,你就和甲一样。而你只说甲生疮,则竟无自知之明,你的话还有什么价值?倘你没有生疮,是说诳也。卖国贼是说诳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
这段话揭露了一系列的诡辩伎俩,其中之一是:甲生疮,甲是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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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国人生疮了。
这则推论中,小前提“甲是中国人”只对“中国人”的部分对象作出了断定,只是说甲是中国人中的一个,而不是说甲是“所有的中国人”
,而在结论中,“中国人生疮了”却对“中国人”的全部对象作出了断定,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国人生疮了”。小项“中国人”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却变为周延了,这就是小项扩大式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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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例证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一事实都是如此。这是因为,有的事实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事件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的真实表述,比如,“太阳早晨从东方升起,傍晚在西方降落”
,这叫经验事实,它反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