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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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语言的第二层次,是元语言。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意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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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是真的,对象语言中是假的,并不构成矛盾。不能以元语言是真的而证明对象语言中“我正在说的一句话”也是真的,它们可以是假的。这正如同,对象语言中“鸟不是一个汉字”与元语言中“‘鸟’是一个汉字”不能构成矛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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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文生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但是有的诡辩者并不真正了解某个概念的含义,却又偏偏要乱发议论,仅仅从字面上去牵强附会,这就是望文生义式诡辩。
一位法官考问儿子对法律常识掌握如何,儿子对答如流。
法官:“什么叫法盲?”
儿子:“法国的盲人。”
法官:“什么叫法律?”
儿子:“法国的律师。”
“法盲”是指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但是,这个儿子不了解其含义,仅仅从字面上来牵强附会,乱发议论,这只能是望文生义式诡辩。
望文生义式诡辩往往表现在不懂偏要装懂,乱发议论、乱下定义的诡辩者身上,这种定义根本不能达到揭示概念含义的目的,只会给人们的思想制造混乱。又如:某父子二人到北京戒台寺游览,听到和尚在朗朗诵经,儿子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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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和尚是什么人?”
“是佛教徒。”
“为什么称佛教徒叫和尚呢?”
“佛教的人生哲学是主张一切调和,”和“是佛教徒所崇尚和必须遵守的,所以‘和尚’就是以‘和’为‘尚’的人。”
其实,“和尚”是梵语的不太确切的音译,原义是“博学的人”
,是“亲承教诲的师傅”。这个父亲不懂装懂,望文生义,只能是满口胡说。
要揭露望文生义式诡辩,就必须准确地揭示出某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某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揭示出来了,诡辩自然就会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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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定义
定义是论辩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但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目的,往往会作出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定义,这就是荒谬定义式诡辩。
荒谬定义式诡辩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定义过宽。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应完全相等,当诡辩者的定义概念外延大于被定义概念时,这就是定义过宽。
比如,190年第三届亚洲大专辩论会的决赛辩题是:“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
关于这一辩题,正反双方首先就势必要定义“和平共处”这一概念的含义。
正方队:“人类的和平共处是与战争相对立的。
根据联合国文件,人类的和平共处是指国家、民族、集团之间不使用武力地平安相处。“
反方队:“让我来谈谈我方对于和平共处的定义。
我方的定义乃是参考美国社会科学大辞典的解释,从积极面来说,人类应该放弃用一切暴力的手段来解决彼此的冲突;而从消极面来说,人类应该免除暴力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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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样关于“和平共处”这一概念,正反双方的定义就有很大的差别,差别就在于定义概念外延的大小不一样。正方的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符,是对“和平共处”
这一概念的科学解释;而反方的定义概念外延就大大超出了被定义概念。因而,对于反方的论辩,正方曾不无幽默地反驳说:“……对方同学已经把战争的外延无限地扩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如果两个小孩子为了一块糖果而打了一架,这也是对人类和平共处的一种威胁吗?”
(2)定义过窄。也即定义概念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比如,有人向一位美国记者请教:“什么才算是新闻呢?”记者答道:“新闻嘛,就是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情的报导。比如,当一条狗咬伤人时,这就不算是新闻;但当一个人咬伤一条狗时,瞧,这就算新闻了。”
这个记者下的关于“新闻”的定义就是荒谬的。因为其中的定义概念“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件的报导”
,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
(3)循环定义。即定义概念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概念。比如:“什么叫炸药?”
“炸药就是能炸的药。”
“炸药”
是指受热或撞击后能立即分解并产生大量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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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温气体的物质,将“炸药”说成“能炸的药”
,定义概念直接包含了被定义概念,这叫同语反复,说了等于没有说。
又如:“什么叫偶数?”
“偶数是奇数加1的数。”
“那么什么叫奇数呢?”
“奇数就是偶数减1的数。”
“奇数”是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偶数”是可以被2整除的整数。而将偶数定义为“奇数加1的数”
,这时要用奇数来说明;而定义“奇数”时又倒过来要用“偶数”来说明:“奇数是偶数减1的数”
,这就发生了循环,这就叫“恶性循环。”
循环定义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是因为,被定义概念是意义尚不明确的,需要用定义概念加以说明的概念,但是循环定义的定义概念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意义尚不明确的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倒过来要用被定义概念来说明,结果是什么也没有得到说明。
(4)比喻定义。也即用比喻的方式下定义。如:“什么是儿童?”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儿童”本来是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从年龄上来说,比少年要小。乙不知道“儿童”的本质属性,便用比喻的形式来回避,使用的便是比喻定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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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定义所以是荒谬的,这是因为比喻虽然形象直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烘托出某一事物某个方面的意义,但却并不能准确地揭示出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不可能达到定义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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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二分
二分法就是以某种观点为根据,把事物对象一分为二分成两个相互矛盾的子项。但是如果两个子项实际上并未穷尽该类事物的一切可能,那就往往导致诡辩术,这就是滥用二分式诡辩。
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著作里,曾记录诡辩者尤里贝蒂与某少年的这么段对话:尤问:“想要学习的人是贤明的人还是愚蠢的人呢?”
少答:“是贤明的人!”
尤问:“那么,要学习的时候,他是懂得了他要学习的东西,才来学习的吗?”
少答:“不,他是不晓得他要学习的事,才来学习的。”
尤问:“那么,不懂得事理的人,可以说是贤明的人吗?”
少答:“不是贤明的人。”
尤问:“不是贤明的人,就是愚蠢的人罗?”
少答:“是的!”
尤总结说:“可见,想要学习的人,不是贤明的人而是愚蠢的人。你最先的回答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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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里贝蒂的论辩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环环相扣、逻辑严谨,其实是在诡辩。他除了偷换概念即将“不晓得要学的事的人”偷换成“不懂事理的人”之外,还玩弄了滥用二分式诡辩术,其中的“一个人不是贤明的人就是愚蠢的人”便是如此,因为事实上还存在大量的既不愚蠢也不贤明的处于中间状态的人。
滥用二分式诡辩的荒谬性就在于,故意否认事物的中间状态,看问题好走极端。什么东西不是好的,就一定是坏的;不是善的,就一定是恶的;一个人不是朋友,就一定是敌人,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却并非如此。
要反驳这种诡辩,就必须把事物的中间状态揭示出来。
比如,林肯与道格拉斯的一次论辩便是如此。
在林肯和大法官道格拉斯关于奴隶制的论争中,道格拉斯攻击林肯等人关于给黑人以人的平等权利的思想。
他说,这种思想就意味着要和黑人一起投票,一起吃,一起睡,也就是要和黑人结婚,否则就是不可理解的。
对此,林肯反驳说:“我反对这种骗人的逻辑,说什么我不想要一个黑人女人的奴隶,就一定是要想娶她作妻子。两者我都不要。我可以听凭她自便。在某些方面她当然和我不同,但是就她吃以自己双手挣来的面包而不必征求任何人同意这个天赋的权利来说,她却是和我相同的,也是和其他所有人相同的。”
道格拉斯玩弄滥用二分式诡辩术,要林肯在“要一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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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女人做奴隶“和”要一个黑人女人做妻子“中间加以选择,但林肯一眼识穿其所玩弄的鬼把戏,提出了事物的中间状态:两者都不要,听凭她自便。诡辩便彻底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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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上纲
在论辩中,当需要将某个问题从具体的个别的情况提高到一般的原则性的高度来认识,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加深人们对该事物本质的认识时,可以使用概括的方法。
但是,这种概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以整人为目的,故意对对方的言论进行不顾事实的胡乱概括,进行随心所欲的联系,这就是无限上纲式诡辩。这种诡辩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乱扣帽子,乱打棍子。
比如,某甲吃饭时不慎掉了几颗饭在地上,某乙便对此大发议论道:“你吃饭掉饭在地上,这是浪费粮食的行为;浪费粮食的行为,当然是浪费;毛主席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所以你这也是极大的犯罪;既然是极大的犯罪,就应该判徒刑,坐班房,枪毙!”
吃饭时掉了饭在地上固然不对,但由此随心所欲地进行概括、拔高,得出要判徒刑,枪毙的结论,这就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因为事实上并不至于这么严重,某乙这是在玩弄无限上纲式诡辩术。
无限上纲式诡辩在十年动乱中可以说是发展到了登峰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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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的地步。比如,某中学生在家里打破了开水瓶,其母气得要打他,他却义正词严地说:“我是革命造反派,你打我,就是打击革命!打击革命,你就是反革命!”
杂文家刘征在《上纲法》的杂文中,用辛辣的语言,讽刺的笔调,深刻地揭露了这种诡辩的狰狞面目。他将这种手法归纳为:披金拣沙法、无中生有法、古今焊接法、抽象取义法、漫天类比法、去真存伪法、斩头去尾法、黑白颠倒法、火箭拔高法等。比如其中抽象取义法写道:施行此法,妙在抽筋披骨,从有血有肉的躯体中抽出并不存在的幽灵来。在春天刮起扬沙折木的老黄风的时候,你骂一声:“妈的,这春天!”于是舍去讲话时的具体条件,把这句话一抽象出来,你就是指桑骂槐、诅咒春天,你就是妄想焚花斫柳、烹莺煮燕,让严寒回潮,你的险恶用心,不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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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论 辩 胜 术
滥设条件
在论辩过程中,所使用的条件命题不但应该是真实的,而且还应当是恰当的。但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诡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