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色电子书 > 耽美同人电子书 > 炮灰重生[综韩剧] >

第69部分

炮灰重生[综韩剧]-第69部分

小说: 炮灰重生[综韩剧]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林蓉蓉不等二人开口,立即抢着说:“胜贤,你暂时旁边去,我跟金成洙有话说。”
裴胜贤愣了一下,眼底掠过一丝犹疑,张了张嘴,最终依然没有出声,只是沉默着走远了一点。
“仁英——”金成洙捂着脸道。
“你不要说话,先听我说!”林蓉蓉没心情听金成洙唧唧歪歪,不客气的打断了他说话的意图,直接表明自己的想法:“你不要想给胜贤找麻烦,如果你那样做,我也会去警局告发你骚扰我,对警员解释胜贤只是在保护我!”
金成洙那青红一片的脸上神色更加难看了,“仁英、仁英,”他念着她的名字,语不成声,“你居然为了那个小子……”
“是,我就是为了他!”林蓉蓉很干脆的承认。
抓心扯肺一般,金成洙感觉胸膛里空荡荡地痛,他真的好不甘心,很嫉妒、很心痛。“看见你跟那个后辈小子在一起,感觉很讨厌,讨厌得我受不了。”
“这真是好现象。就像我疼过的那样,你也心痛一回,这就是我想看见的!”
“你说希望我像你心痛过的那样疼,现在我确实有这种感受。可是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这样疼过以后就不会再喜欢了吗?你真的就不再爱我了吗?”金成洙好后悔,他不能接受十年来一直属于自己的女人改变了对他的感情,他还奢望能挽留住鲜于仁英的心。
林蓉蓉嗤笑一声,双手抱在胸前,冷冷地反问:“我也想问你,作为有出轨经验的人,你给我一个回答吧。你非要有过外遇以后才会懂得之前的人更好吗?一定要这样才会怕失去吗?”
金成洙眼含热泪,自觉很诚恳地说:“是啊,害怕!我害怕失去你!”
“这么害怕,拥有的时候为什么不能更珍惜一些?那个时候好好对待我,面对诱惑的时候守住自己的心不就好了?我要求也不高,只是遇见相爱的一个人,然后忠诚的爱对方一生。实现这个愿望对你来说就这样难吗?”
“那个时候我不清楚什么是最重要的。仁英,想想让一切还原的办法吧,嗯,这次我会好好待你的。”金成洙觉得,若是事情有重来一次的机会,自己绝对不会惹上尹江熙,从而失去鲜于仁英,自己的事业也不会受挫。
林蓉蓉摇了摇头,“没有办法,好像没有那种办法了。金成洙与鲜于仁英——不可能再回到没有裂隙之前了。”
“因为我做错了事,所以我愿意接受惩罚。仁英,我可以失去别的,但是我不能没有你啊。”金成洙焦急地盯着林蓉蓉,她是他重新开始的救命稻草,她的反应对他很重要!结果,他却只看见一张神色漠然、没有丝毫感情动摇的脸,这可真是会要了他的命!
……她不再爱他,他终于相信了。她不爱他,他今后怎么样,也跟她没有任何关系,她一丁点也不关心。
“你也会真心感到后悔吗?”林蓉蓉眉头一挑,停顿了两秒,她笑了,语气里完全不隐瞒恶意,“我好高兴,我的愿望就是你以后都不会再得到幸福!”
“那我可以说说我的愿望吗?”一股钻心的疼痛沁入了他的骨髓,金成洙露出绝望的神色。但现在他没有后悔的机会了,她摆明了不能原谅他回到他的身边了。
上下打量着他的狼狈,林蓉蓉淡淡说:“哦,毕竟是愿望,你就说说看。”
“我希望那小子很坏,会比我更加伤害你。”不知为何,金成洙心中就是执着的生起了这样的念头。
林蓉蓉瞠目,这个家伙,心肠也蛮狠毒啊!
“我那么痛苦对你有什么好处?”
“那样,你才会回到我身边。”金成洙苦笑着叹了一口气,无能为力的停止了挣扎。
林蓉蓉怔忪了一瞬间,旋即嘲讽的笑了笑。金成洙,他终于体会到了被抛弃的痛苦了么?可惜,一切都晚了,在他开始明白他们一起度过的十年是多么珍贵的十年之后,一切就都真正的结束了!
林蓉蓉笑,非常非常愉快地笑,“怎么办,裴胜贤——他可是非常完美的男人!”
作者有话要说:郑重跟大家说明一下,《需要浪漫》马上就要结束了,最后大约是三个章节(热恋、合体、求婚)~~~
幽澜会放伪章,在下午显示更新的内容朋友们不用看!
正文更新会在幽澜晚上下班回家后,字数绝对比伪章多,不会让大家多付费的哈~~~鞠躬,恳请诸位多见谅~
其实这样做,幽澜也知道会让买V看文的朋友感觉很不方便,但现在盗文实在太猖獗了。
我知道国情如此,盗文是禁止不了的,但他就不能迟几个小时么,毕竟,买V的朋友至少有先看的权利吧!?
码文完我才上传一会儿就被转走了,时差短得让我无语,盗文的真是一点也不尊重人啊!
所以,我要在伪章里主张一下什么叫 独家发表 拒绝转载!

77关于版权法
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第二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九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个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