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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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得门来,我对值班的狱警说我是在押嫌疑犯王诚勇家属聘请的律师,并递上了我的护照和律师执照。律师执照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几个字有英文译文以外,其余内容都是中文。只见狱警假模假势的翻看着,然后抬起头瞟了我一眼,显然是与执照上的照片比对。史密斯上前证明了我的身份。狱警什么话都没说,递出了两张表格。我们各填了一张表格以后,就被获准进去了。进去以前,狱警在我们的手背上盖了一个原子章,在自然光下什么也看不出来,而经下一道门时,经仪器一照,盖章的地方就会发出像验钞机验钞时钞票上的那种磷光。我们举着盖了章的手前后共进了四道壁垒森严的铁门,最后来到一间大厅。
这个大厅是犯人与家属会见的地方,摆着一排排塑料椅子,一侧墙的正中间,高高的台子上坐着两个狱警。步话机、电话和电脑将他们与前门和牢房联系起来。因为不是探视时间,大厅里冷冷清清的。大厅的一侧还有卖饮料、咖啡和卖食品的自动售货机、微波炉,还用玻璃隔出了一间小孩子游戏的地方,有塑料滑梯和一些简单的玩具,像在中国的麦当劳常看见的。在大厅的北侧有四间由玻璃封闭的单独的小房间。透过玻璃,可以看见里面摆放着的桌椅。其中一间谈话室里两位身着西服的男人正和一位身着墨绿色囚服的人攀谈,桌上放着咖啡和可乐。这并不是我所预料的像电影、电视里所见到的探监场面。
等了一会儿,王诚勇出现了,一身墨绿色的囚服,四十岁左右,个子不高,皮肤白皙。
我站起身,“我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受你太太的委托,作你的法律顾问,向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同意吗?”
“太好了!太好了!”他紧紧地握着我的手,显得特别激动,像见到亲人一样。
这种场合显然不容过多地寒暄。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连珠炮一样提了出来,他逐一回答着。翻译几乎在同时把我和王诚勇的谈话翻给史密斯。在谈话快结束的时候王诚勇突然问道,“我不是要求换律师吗?这个问题进行的怎么样了?”这句话翻译也毫不忧郁地翻了过去。史密斯用惊愕的眼光盯着我。刹时,小会见室里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王诚勇在给妻子的信中提到,检方给他指定的律师很粗暴,不耐烦,希望能给他换一个律师。这也是我此次来的重要任务之一。但这事怎么能在史密斯在场的情况下说呢。我马上说,“我们今天不讨论这个问题。”还一个劲的向王诚勇使眼色。但为时已晚,史密斯做出了强烈的反应。他涨着黑红的脸,“你要换律师吗?可以,这是你的权利!”我看事情不妙,赶快把话题岔开。王诚勇见此情况要求我留下来和他单独谈谈,史密斯却不同意,说他下午还有事,必须中午以前赶回去。会见只有一个多小时就匆匆结束了。
回到纽约,我开始试着给王诚勇另选律师。我知道在美国请律师的费用很昂贵,原来听说一般的律师都在每小时二百至三百美元以上,这次一打听才知道这只是大律师的助理的价格。联系了几家事务所以后,我觉得资金问题是难以逾越的大障碍。另外我也考虑,史密斯接手已经将近三个月了,对案情很熟悉,与王诚勇也有了深入的交流,所以能不换最好不换,况且现在史密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王诚勇,其他人难以接近。如果换人,万一他在交接上不配合,也是麻烦。于是,我不得不打消了换律师的念头。我的作用只是进一步协助、督促史密斯。我把这个想法和皮特谈了,他也同意。于是我们便着手帮助史密斯准备动议。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当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是通过开庭审理解决的,其余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通过不为中国人所熟知的辩诉交易或者动议程序解决。
辩诉交易是美国所特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以认罪为条件换取比较轻的指控或者比较轻的处罚。一般适用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经过辩诉交易了结案件,省时省力省钱,被告还可以获得比较轻的处罚,对控辩双方都有好处,因此被广泛采用。但对这项特殊的法律制度,人们也是褒贬不一。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出任辛普森案、泰森案和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的首席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就认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了结是一件很糟糕的事。知道自己有罪的人多倾向于庭外交易,结果是得到了较少的刑期,甚至可以逃脱罪责。而上庭的人多半是自信无罪的,但他们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
动议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判令撤消案件。有时法官在对动议做出裁决前,还需要举行听证会。这样就使被告获得了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他是否有罪或决定是否将他交付审判的机会,至少多了一次在开庭前了解控方的证据情况的机会。法官审查动议以后,如果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即可撤消案件。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事实问题争议较大,或法官根据现有的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与辩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才进行陪审团开庭审判。
陪审团的任务是认定事实问题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于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通过抽签随机组成的,陪审员不懂法律,法官也无法操纵,只能在合议前给予有限的指示,审判的结果有很大的或然性。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审判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在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以后,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努力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为其当事人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有抗辩的理由,就要向法官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接受动议,扫清开庭前的障碍;或者请求法官在开庭以前撤消案件,——不战而胜。
指控罪行审查批准:美国助理检察官:马西亚·R·艾萨逊(MARCIA·R·ISAACSON)呈:纽约南区美国治安法官:沙龙·E·格鲁宾(SHARON·E·GRUBIN)阁下控 告 书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违反美国法典18章371节犯罪地:纽约纽约南区SS:
吉尔·A·马兰高妮(JILL·A·MARANGONI)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宣誓并作证指控如下:
罪项一1、1998年2月,在纽约南区等地,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4节的行为。
2、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3、以下发生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的犯罪行为构成通谋并对实质有影响*。
A、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出席了一次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会见;B、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在纽约州纽约市出席了一个会见,他们两人与一位假装是某透析中心董事的人讨论了器官出售的问题。
(美国法典18章371节)证人的证明和对前述指控基于以下事实:
1、1998年2月,我得到一个人(下称“某A”)的情报,被告王诚勇向某A表明,在到美国以前,他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在那个职位上,他参加了对中国犯人的执行。某A向我提供了被告王诚勇向其提供的委任文件的复印件。一位中文翻译告诉我,这份有王诚勇照片的文件证明被告王诚勇在中国海南省是检察官。一位对中国法律制度熟悉的人告诉我,中国检察官的工作与美国检察官的工作相似。
2、我与一名移民局官员交谈,他告诉我,被告王诚勇于1997年5月8日持B1(工作)签证进入美国。
3、某A进一步告诉我,1998年2月13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一间饭店,他会见了被告王诚勇。某A说,在这次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告诉他,他对向某A出售中国执行犯的器官,特别是肾脏有兴趣。此外,某A告诉我他和王诚勇在会见时签署了两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文本。某A向我提交了这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该文件有王诚勇的签字。
4、我审阅了上述翻译件,其合同主要目的是在中国向中国以外的人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在这份合同中,被告王诚勇负责对提供和取得器官以供移植与有关的中国检方机关和医院协调。合同进而约定,假装成透析中心人员的某A将承担每一肾脏移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患者的旅费。此外,合同约定,某A同意付被告王诚勇每一移植病历全部费用的25%的佣金。
5、1998年2月17日,我参加了有录音的被告王诚勇与另一人(下称某B)的电话谈话,电话中讲中文。根据我获得的谈话中文翻译以及我读过的部分文本副本,我了解,在这次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最近在一个饭店房间内见到了某A,并签了合同。
6、在上述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准备与被告傅行琪就出售器官签一个合同。王诚勇还告诉某B,傅行琪没有参加王诚勇与某A的会见,但傅行琪到了那次谈话的那个饭店。王诚勇向某B解释,傅认为他的服务与肾脏的关系不大,但傅行琪计划在美国出售角膜。王诚勇进一步说,傅行琪计划向美国走私角膜,而且傅行琪已就此与医生谈过了。
7、在某B与被告王诚勇的电话谈话中,王还告诉某B,他认为出售角膜的利润大约为1000%。
8、1998年2月20日,联邦调查局的一位官员假装成某透析中心的董事(下称“FBI官员”)在纽约州纽约市与某B、王诚勇和傅行琪见了面。从我与FBI官员的谈话中我得知,在会见中,王诚勇介绍了中国死刑犯的执行方法,并指出他向FBI官员出售的器官将来自中国执行犯。此外,王诚勇、傅行琪特别地同意他们将向FBI官员出售两只角膜,售价5;000美元,并指出这个价格包括了给他们的利润。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还讨论了向FBI官员出售其他器官,包括肾脏、皮肤、肺、胰脏,并同意了这些器官的价格。在说其他事时,傅行琪询问皮肤提供者的最大年龄,并说肺脏将来自不吸烟的人。此外,两被告承认,虽然在合同第5条约定王诚勇是提供器官移植服务,但这个合同的真实的是提供器官。
据此,证人请求对上列两人予以逮捕,并根据案件需要对其监禁,或者保释。
联邦调查局特工:吉尔A 马兰高妮(签字)1998年2月21日向我宣誓美国纽约南区治安法官:沙龙E 格鲁宾(签字、盖章)以上这份在治安法官面前经宣誓后提出的控告书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控告书是美国的治安法官签发逮捕令状的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控告书表明,“有合理的根据”使人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治安法官就要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
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起诉书98 Cr 199罪状一(通谋罪)大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