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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部分

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第90部分

小说: 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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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4。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5。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3。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4。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六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七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消。

    离职与辞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劳动合同范本

    名称

    劳动合同范本

    编码

    版本

    修改状态

    页次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试用期个月,失效日期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86章 常用工具(2)()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1)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乙方达到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患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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