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第三帝国-第1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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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与天下郡国群臣见面,审阅郡县政绩、评判官吏表现。郡县群臣与各部诸卿分组商议和讨论。
汉帝国所有的法律草案,包括诸侯国的法律都要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国会。
国会通过的新法案,还需要议会审议批准,经谏议台用印之后,即可颁布实施,无须天子用印,因为天子已经在主持国会时一票支持了这个法案。
在国会上行使决议时,天子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只要天子不同意,即便天下郡国的官员都认可的律法,也一样不能执行。
第三,栋梁稷议大会。
根据宪章规定,汉帝国谏议台每年三月中旬主持召开的栋梁稷议大会(简称议会)是汉帝国的廉政、检举、谏议机关,其主要权力是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检举违法犯罪的政务人员,以及上书建言参政议政。
议会可以对汉帝国天子乃至任何一位在任的政务官员或政府机关提出指控,但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且不得以非法手段诱使他人犯罪。
第四,行政区划与郡国制。
华夏宪章规定,帝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帝国第一等级行政区分为郡国(郡、自治郡、诸侯国)、直辖市(帝都、商特县);
郡国分为县、直辖市分为区,此为帝国第二等级行政区;
县分为乡、区分为镇,此为帝国第三等级行政区。
帝国在必要时得设立都护府,都护府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皇极殿大朝议以法律规定。
九县以上设郡,一郡最多辖二十七县。
一郡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郡府,即为郡治所,亦名某郡郡府,简称某府。比如,益州郡有十六个县,其郡之治所在滇池城,那么滇池城就是益州郡府,简称为益州府。滇池城与益州府、益州郡府、益州郡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七乡以上设县,一县最多辖二十一乡。
一县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县城,即为县治所,亦名某县县城,简称某城。比如,庐江县有八个乡,其县治所在庐阳城区,那么庐阳城区就是庐江县城,简称为庐江城。庐阳城与庐江城、庐江县城、庐江县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至于向滇池城那样,既作为一郡之首府,又作为一县之治所的城池,里面会存在郡级、县级两套地方行政机构。
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十亭归一乡,乃是标准区划,在实际执行上,达到五个亭便可设立一乡。
一乡之行政中心城区成为乡集,即为乡治所,亦名某乡乡集,简称某集。比如,顾桥乡有九个亭,为方便治理各亭,择一地建造集市为其乡治所,即为顾桥集。顾桥集、顾桥乡集、顾桥乡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五户一保,设保长;十保一里(小村子五十户),设里长;十里一亭(大村子五百户),设亭长;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宪章规定,汉帝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具体内容如下:
刘曜认为对海外实行封建有屏藩、开拓之利,对本土实行郡县有统制之功,由是二者并行,使帝国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郡国制度。
受制于通讯与交通的问题,刘曜对华夏民族之祖地即神洲领土实行郡县制、对雪洲领土(转移国内土地兼并的矛盾必须直辖)也实行郡县制,对其他洲领土施行封国制(封建制)。
最终,汉帝国施行郡国并行制,简称郡国制。
所谓“郡”是指郡县,“国”是指与郡平级的封君封国(简称封国),以及海外诸侯国(简称诸侯国),郡国制则为一种政治制度。
郡、自治郡(封君之封国)、诸侯国(诸侯之封国)同是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皆归属于汉帝国的中央政府领导。
无论封君受封之初的爵位高或低、封土面积大或小,其封国皆为与郡平级的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官方称呼叫“自治郡”,即封君之封国由汉天子分封的封君半自治。
封国(自治郡)的来源有三种。
第一种,汉天子封于国有大功的功臣置祖庙建社稷,该功臣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
第二种,汉皇室子弟海外开拓新领土后内附朝廷,变新国土为自治郡,受封建祖庙社稷,该皇室子弟即为封君,其封土(开拓之新领土)即为封国。如未来刘曜子孙在南黎洲开发的十四个自治郡。
第三种,其他主权独立的国家主动无条件并入(认祖归宗)汉帝国而放弃本国主权,变国为郡,原国君保留祖庙社稷,改为封君,即为封国。
自治郡(封国)每季税收,可以保留两成作为封君的私人收入,另外八成上缴帝国中央国库。
但这并不是说自治郡就拥有一定程度的财权!
自治郡只是行政区划,不是私人领地!
自治郡不仅没有财权,也没有军权!
这个税收的两成是封君的私人收入,并非自治郡所有,封君的私人武装也不是自治郡的军队。
自治郡的正规军,依然是其境内各县由县尉统领的郡县兵。
这些郡县兵只负责维持地方稳定,在没有中央调兵令的情况下,该封国之封君无权调动郡县兵。
封国无权与他国结盟、合并,无权发行货币、自定律法。
也就是说,封国虽名为“国”,实际上只是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的郡。简而言之,自治郡是封君之封国,自治郡的郡守是世袭的封君,但自治郡并不是封君的私人领地!
第199章 再建汉帝国3()
故而,封国境内实施的教育制度、经济建设等政策,与普通的郡一样,都必须跟汉帝国中央政府步调一致。
既然封国即为自治郡,与郡一样,都是汉帝国的一级行政区域。
那么,各自治郡内的国民只能有一个民族,即华夏族,只能有一个国籍,即汉帝国国籍!
各自治郡必须使用官方语言——汉语与官方文字——汉字,普罗大众也自然要穿汉服、行汉礼,历法也要用华元与皇帝年号纪年!
各自治郡只能使用朝廷统一发行的在帝国疆域内都能流通的唯一法定货币——汉币,使用统一的汉度衡量,且必须把官方学问夏学做为全郡教育思想的主体!
各自治郡境内的国民必须遵守汉帝国宪法,拥护汉天子,服从朝廷的管理,维护帝国的大一统,反对分裂!
至于和自治郡一样受中央政府统属的郡,每季税收必须全部上缴中央国库,郡政府也不可能有财权。
各封君无权自建封国之军队,但可拥有效忠于其个人的私人武装。
封君的私人武装不得超过定额,所有兵种及各种武装力量如家丁、护卫等加在一起算,王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九千,公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五千,侯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三千。
各封君的私兵所用军械只能向中央朝廷购买,不得私造,违反规定的封君会以谋逆大罪论处!
封君最大的权力有两个。
一是可以把自身封地的两成税收,作为其个人收入。
二是可以蓄养一定规模的私人武装,作为其个人部曲。
有了这两相特权,封君在其封地郡国之中,其本人便成为了最大的地主、财主。只要封君不犯法,不谋逆,其富贵可子子孙孙一直传下去!
而且,封君可以率领私人武装,以传播诸夏文明为大义名号,向汉帝国领土之外的异族发动攻击,征服外族,或使之汉化,或捉为奴隶。
若占领了新的地区,则算是为汉帝国开疆拓土,一来可以凭借军功提升自己的封君爵位,二来可以强化本家族在封国境内的影响力,三来可以扩大华夏族人的生存繁衍空间。
对于新占领的地区,身为开拓者的封君无权处置,必须配合朝廷的统一安排。但大多数情况下,朝廷都会委派官员前去新领土进行教化治理,当新领土的面积大到一定程度且教化也有成果后,可能会设立成新的封国,而首任封君多由开拓者的后代担任。
所谓的“新领土面积大到一定程度”是相对来说。
刘曜考虑过,时间一久,封国势力会逐渐坐大,而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导致中央难于驾驭。
因此,他在宪章中规定,任何封君之封国的面积,最多只能领一郡之地,即不超过五十四万平方公里(每县按最大两万平方公里计算),其下最多辖二十七县之地,多出的县则按照推恩令由朝廷强制分封出去,保证封国实际辖区面积在行政区划上与郡处于同一级别。
也就是说,当封君开拓的新领土加上其原来的封地面积小于五十四万平方公里的时候,那么新领土依然会算作该封君的封地。反之,多出来的土地就会按照推恩令,强制分封给封君的子孙。
此外,为了震慑和加强对自治郡的控制,中央朝廷会委派总督担任自治郡的郡尉。
封君为封国之君,担任自治郡行政首脑,即为世袭的郡守,带领官员管理封国,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总督担任自治郡之郡尉,管理自治郡治下所有县级武装力量,即“治政权在封君,统兵权在总督”。
但是自治郡治下各县的行政、司法官员,并不向封君府负责,而是向总督府负责。
总督府会审批俸禄,按规定给自治郡治下各级行政、司法、军事官员按季度发放俸禄,由汉帝国中央银行分行实行。
汉帝国为了维护大一统,在封君之封国内派有驻军即为总督军,由总督统领。
总督除了独揽行政大权,还有直管的军事力量——总督军,总督军编制视郡国实力而定,少则五千人的一个加强旅,多则一两万人的一个加强师。总督军的职能有二,一是监督和协助封国所属郡县兵维持该封国秩序,二是保证总督府的绝对军事领导权。
总督和总督军都会定期轮换,最少三年,最多五年。
总督可连任,但任期最多不超过十年。
由于总督和总督军成员的家人和产业大都在中央领,总督若反叛基本上得不到麾下总督军的支持。
何况总督军之中还有军法司潜伏的密谍在,总督有可能刚想造反就被密谍拿下了。
当地封君也难以和总督是一条心,考虑到造反失败之后的下场,轻则封君削爵,除其封号,贬其全族为贱民,重则满门抄斩,所以当地封君支持总督造反的可能性也不大。
海外领封国的整体工业水平无法与中央领相比,反叛后会被轻易镇压,很难成功。
封国总督若能在任职期间协助封君把所在封国的内政治理好,回到中央领之后必定会得到重用,大把的前途在等着他,既然有机会成为中央领的高级大官,谁还吃饱了撑的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去当土皇帝?
各自治郡的封君与诸侯国的国君世代相袭,按照爵位继承法执行,新君继位须上报汉帝国中央政府,由汉帝国朝廷册封,并无条件服从汉帝国中央的领导。
既然郡国、诸侯国与郡一样,都是汉帝国的一级行政区域,所以也会得到帝国中央在科技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教育文化建设、农业建设、水利建设等各个方面扶持,包括人口移民方面的政策鼓励。
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