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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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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目前押有135个成员,前身为1948年正式生效的gatt(关贸总协定)。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

    在二战接近尾声时,各国政治家和思想家们都在思考如何在战后建立一种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以确保人类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确保人类资源和市场的利用更加合理和公平。为此,大国的领袖们设计了以安全理事会为核心的联合国,还设计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为三大支柱的世界经济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因尔贸易组织并未建立起来,但由23个国家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生效了。

    gatt为一项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最高权力机构,缔约方全体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审议重大问题。缔约方全体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和管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关系。总协定设有关贸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从1948年至1995年的47年间,它是100多个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加的、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场所。

    总协定缔约方从1947年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一轮多边减让关税谈判。这次谈判的一个重要产物就是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1986年9日在乌拉圭举行第八轮多国贸易谈判,即〃新一轮〃谈判。〃新一轮〃谈判原计划在1990年12月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107国部长参加的会议上结束。但由于美国和欧共体就农产品补贴问题的谈判出现僵局,乌拉圭回合谈判被迫延期。

    1994年4日15日,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次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会议中心举行。参加该谈判的124个国家(地区)『政府』和欧共体签署了关于该谈判的最后文本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该文本经各国提交各自立法机构批准后,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二、wto能否坐上世界组织头把交椅?1。wto的宗旨与职能

    wto拥有世界三分之一强的国家,这是否意味着它在国际组织中脱颖而出坐上头把交椅呢?是否意味着它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呢?要解开这个谜,wto的宗旨职能及法律地位如何不能不看。wto的宗旨,是为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组织机构,以便其全体成员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中实现下列具体目标:第一,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满足有效需要,拓展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第二,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关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不同需要的各种方式,优化利用世界资源和保护环境;第三,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确保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成员)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第四,签订实质『性』地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各种对等互利贸易协定;第五,建立与发展一个统一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第六,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巩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

    若进一步具体地分析的话,wto的宗旨就是:第一,帮助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换言之,贸易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第二,为wto成员及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因为wto协定常常是国际贸易社会经过相当长而激烈的讨论与争论才拟定的。第三,解决分歧与纠纷的wto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法律基础坚实的中立程序。

    wto的职能则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第一,管理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第二,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为成员处理所附协定及其他问题提供服务;第三,谋求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第四,监督成员的国家贸易政策;第五,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协调全球『性』经济决策;第六,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协助wto的发展中成员。

    从长远和最终目标来看,世界贸易组织所要达到的就是建立一个更加繁荣和平和负责任的世界贸易秩序,促进wto成员国人民的福利。

    2。wto的法律地位

    z一般说来,一个国际组织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基本『性』法律文件决定的,同样,wto做为一个国际组织,若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

    国际上目前对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尚无统一认识,但一般认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资格。从法律规定和实践表现中看,wto具有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因为:

    第一,wto是根据其成员之间所达成的《建立wto协定》这一基本『性』条约而成立的。如果没有条约,就没有国际组织,更没有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可言;

    第二,wto是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组建的;

    第三,wto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发展国际贸易,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形式。

    《建立wto协定》的第8条明确规定了wto的法律地位:

    第一,wto具有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各成员应赋予它享有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能力。所谓的必要法律能力,一般是指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国际法上主要包括缔约权、取得和处置动产以及行使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二,wto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和豁免权(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各成员应赋予它为履行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这里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适用国际法上有关特权和豁免权的制度。

    第三,wto的官员和各成员的代表享有其在独立执行wto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需要记住的是:只有他们代表wto或成员方,而不是个人时,上述权力才能生效。

    第四,wto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标准同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

    此外,《最后文件》中其他有关协文也做了一些关于wto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定。

    三、wto的法力有多大

    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就倍受世人所瞩目。它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八大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使世贸组织在国际上拥有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位置。

    1。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

    一般最惠国待遇也就是非歧视原则。它的内容是:在对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权,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主要有:1已列入总协定规定的历史『性』特惠安排;2各缔约方之间建立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作的特惠规定;3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普惠税待遇等。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是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缔约方都可以享受非歧视『性』的优惠待遇。同时,每个缔约方又必须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同样优惠。

    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次使最惠国待遇建立在多边协议的基础上。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的待遇扩及到新的协议中,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此同时,世贸组织也扩大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互惠待遇,即互惠权利。它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本来是个双边协定,但在各国普遍缔结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下,特别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使此协定又具有了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即成员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方同样享受。最惠国待遇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任何第三方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因此互惠待遇成为最惠国待遇具体适用的条件。首先把互惠待遇原则应用于关税减让在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协议中的是1947年的关员总协定。互惠原则在这些协议中得到充分应用,从而平衡了贸易利益。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作出让步,而发达国家成员方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互惠原则的应用就会使它们在综合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实施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且要以不得损害对国家主权为前提,〃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关于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也记载在总协定第三条条款上,进口产品在上述方面〃所亭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的有两类情况,一是『政府』采购和『政府』对国内下方的特殊补贴,这载于总协定的第三条第八款,『政府』采购可以对国内产品给予优惠待遇。世界银行的采购守则中也允许对于东道国(借款国)的产品可以优先使用。但这一原则它能修改,同时加进了国民待遇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较窄,并未涉及外国直接投资问题。世贸组织则把国民待遇拓宽到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法规和动植物卫生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构成了gatt/wto〃非歧视待遇〃的三个基石。那么,所谓非歧视待遇呢?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体现在世贸组织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

    3。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关税减让是总协定的宗旨,其实现的条款是多边贸易谈判。已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已上协定不可更改。

    关税是由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各国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以合理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承认。其理由是关税主要影响价格,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非歧视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最大。第一,数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代价难以估量;第三,使企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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