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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006-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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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
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
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
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
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
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
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
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
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
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
hCt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
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
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
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
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
——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
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
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
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
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
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
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
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
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
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
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
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 ho Of hainius)
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COmalla)锻造
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omhi)的灵魂。卡图(Ca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
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
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
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
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
(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
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
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
(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
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
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
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
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
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
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
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
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
里乌斯(M。ifs 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
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
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
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
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
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
止罗马女人奢侈。这项法律在汉尼拔(hainibal声威胁罗马时被通过。危险刚刚过去,
妇女就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卡图要求保留这项法律,但聚集在广场
的主妇战胜了他。后来提出的各项法律,随着社会习俗的放荡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但都
不很成功,只不过是座兵一枪。只有元老院的维里安法令(the Vellrian at
Ofthesena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
——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
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
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
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
    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
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
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
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
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
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
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
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
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
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
    当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变得无用和过时时,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
德原则,因为公众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之间进
行选择:要么仍顽固地尊重祖母的价值,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价值。在1世纪末2世纪初,
我们看到许多妇女,仍如在共和国时期是她们丈夫的伴侣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
伊安的光荣与责任;萨比娜由于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着时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
在台伯里乌斯叫统治时期,赛克夏拒绝在伊密里乌斯·斯卡鲁斯死后继续活着,帕西妞
不愿意比庞波尼玛斯·拉比乌斯活得时间更长;的丽娜和赛尼卡一起自杀;小普丽尼成
为有名的阿里级式的“肌不知道伤痛的诗人户,玛提亚(Mob)赞扬克罗第亚·路菲娜、
弗吉尼亚和苏勒比西亚是无可指责的妻子。具有献身精神的母亲。但也有许多女人拒绝
接受母性,这促成了离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奸,所以有些主妇为了为放荡行为提
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记为妓女。
    直到那时,拉丁文学还对女人始终采取尊重的态度,但讽刺作家对她们的态度则是
放肆的。这些作家并不是一般地去攻击女人,而是专门攻击那个特定时代的女人。朱维
纳里指责她们放荡、贪食;他吹毛求疵地说,她们想得到男人的职业——她们干预政治,
埋头于法律文书,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争论不休;她们热衷于打猎和战车比赛,热衷
于击剑和角斗。她们是男人的竞争者,尤其在爱好娱乐和堕落方面;她们缺乏足够的教
育,想不出较高的目标;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她们树立的;行动对于她们仍是禁
区。老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文人毕竟有某种地位,但由于不具备抽象权利和经济独立,她
被束缚在这个地位上。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则是虚假解放的典型产物,她在男人实际上
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诚然是自由的——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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