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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006-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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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在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便被废黜了。多少世纪以来,她的命运始终与私有财产息
息相关:她的大部分历史都同世袭财产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人们注意到所有者
把自身的生存转化、异化为他的财产这一事实,就是很容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极端重要
性。他关心财产胜过关心他的生命。财产超出了现世人生的有限范围,在肉体消失以后
依然存在——它是不朽灵魂与现世物质的结合。但这种存在,只有在财产仍掌握在所有
者手中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只有在财产属于他认为他自身所投射于的、为他所有的个
体时,他才能够超越死亡,拥有这种存在。耕种父亲的领地,崇拜父亲的亡灵——这些
构成了继承人的完全相同的义务:他要保障祖先在现世与阴间的存在。所以,无论是对
他的众神还是对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与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彻底地、永远地实现他
的权利要求,但在父权时代,男人却完全夺走了女人对财产占有权和遗赠权。
    就此而言,这种做法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当不再认为女人的孩子属于她时,孩子同
女人所属的那个群体便失去了任何联系。女人现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从一个氏族租给另
一个氏族;她和她的群体彻底断绝了关系,被丈夫的群体所兼并。丈夫像一个人购买家
畜或奴隶似的把她买走,把他家庭的众神强加于她,她生的孩子属于丈夫的家庭。假如
女人是继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亲家庭的财产转给她丈夫的家庭。于是她被谨
慎地排斥在继承序列之外。但反过来,由于女人一无所有,她也就没有了做人的尊严。
她本身就是某个男人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亲的,后来是她丈夫的。在严密
的父权制度下,从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亲就可以把他们处死。但若是男孩子,
社会通常会对父亲的权力加以限制:每一个正常的男婴都有可能活下来,而遗弃女婴的
习俗却广泛存在。杀婴现象在阿拉伯屡见不鲜:女孩子刚出生就被扔到阴沟里。就父亲
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种慷慨大度的行为。女人进入社会只是由于得到赦免,并不像男
性那么合法。无论如何,当婴儿是女孩子时,分娩时留下的污物对母亲似乎更为糟糕:
在希伯莱人当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记就会要求母亲涤罪的时间比生男孩子长两个
月。在实行“血的代价”习俗的社会,牺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数量:她的
价值较之于男性的价值,有如奴隶的价值较之于自由人的价值。
    如果她是一个少女,父亲就会有支配她的各种权力。如果她结婚,他会把权力加
(全部)转交给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动产一样也是男人的财产,丈夫当然
可以随心所欲地娶许多个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经济的限制。丈夫可以随意抛弃他的妻
子,社会几乎不向她们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女人受着十分严格的贞洁观念的支配。在
母系社会,尽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许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几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
的贞洁,也不认为通好是件多么严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变成男人的财产以后,男人
却要求她是一个处女,要求她绝对忠诚,否则就会受到极刑的惩罚。胆敢把继承权交给
和某个陌生人所生的后代,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长有权处死有罪的配偶。
只要存在着私有财产,妻子方面对婚姻的不忠,就会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
典至今在通奸问题仍在坚持着不平等原则,它们的论点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把私
生子带到家里的妻子,其过失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从奥古斯都时代就废除了丈夫自行
审判妻子的权利,那么拿破仑法典又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实行赦免。
    当妻子既属于父系氏族又属于婚姻家庭时,她便设法在两组关系之间保持一种不容
忽视的自由。这两组关系是混乱的,甚至是对立的,每一组都足以支持她反对另一组。
例如,她常可以在选择丈夫时自作主张,因为婚姻只不过是一件世俗的事情,并不会影
响社会的根本结构。但是,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
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一份动产,是她新加入的那个氏
族的一份动产。
    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袭财产仍无可争辩地是社会的基础,女人就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结构是封建的,没有一个阿拉伯国家强大到足以统一和统治
其他部落的程度: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牵制族长的权力。产生于阿拉伯人频繁征战而又夺
取胜利之时的伊斯兰教,对女人表示出极端的蔑视。古兰经声称:“男人比妇女更优越,
因为真主赋予他们杰出的品质,并且他们向妇女馈赠聘礼”。无论是真实的权力还是神
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拥有过。贝督因女人的劳动很艰苦,她要犁地,运送货物,
于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她可以不戴面纱在路上自由走动。而头
戴面纱、与世隔绝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数社会阶层当中仍然是奴隶。
    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斯的一个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里蹲着四个女人时的情景:
年龄最大的妻子是个独眼儿,牙齿全部脱落了,面目十分丑陋,她在刺鼻的烟雾中正在
小火盆上做饭。另外两个妻子年龄稍小一些,但长得几乎一样丑,她们正在哄着怀里的
孩子——其中一个在喂奶。最年轻的妻子显然十分受宠,她用丝、金、银制成饰物把自
己打扮得极其楚楚动人,她正在织机前敲打着羊毛线。正当我顺着过道向上朝着亮处走
去、准备离开这个黑暗的洞穴——内在性的王国,子宫,坟墓——的时候,我遇见了一
位男性。他身着白色服装,修饰得十分整洁;他待人亲切,性格开朗。他刚从市场上回
来,在那里他和别的男人曾讨论世界大事:在这个他所归属的、与他不可分的、浩瀚的
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几个小时去做这种消遣。对那些已经珠老花黄的老太婆来说,对
那个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轻妻子来说,根本不存在有别于这烟雾腾腾洞穴
的宇宙,她们只能在晚上戴着面纱悄悄从这里走出来。
    在圣经时代,犹太人的习俗和阿拉伯人的习俗如出一辙。族长实行一夫多妻制,他
们几乎可以随意抛弃自己的妻子。年轻的妻子在交给丈夫时必须是处女,否则要受到严
厉的惩罚;妻子若通奸便会被乱石砸死;她始终受着家庭义务的束缚,正如圣经对贤淑
女子的描述所证实的那样:“她朝羊毛和亚麻走去…就是在夜里也要起来……她的蜡烛
通宵不熄……她从不游手好闲。”虽然她是贞节的、勤劳的,可是在礼仪上她仍是不洁
的,为禁忌所包围。法庭认为她的证言是不可接受的。传道书就这样极其厌恶地谈到她:
“我比死还难受地发现,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罗网,她的手与镣铐无异……我发现,男人
中的杰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当中却没有一个杰出人物。”习俗,虽然不是
法律,却要求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和死者的兄弟结婚。
    这种叫娶寡嫂制(harate)的习俗,可以在许多东方民族中发现。在所有让女人处
于受监护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置寡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是,
把她们作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坟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实法律也不总是要求进行这种
屠杀。摩奴法典容许妻子活得比丈夫还久。壮烈的自杀只不过是贵族的时髦。更为常见
的是,把寡妇移交给丈夫的继承人。娶寡嫂制有时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
妇的身份发生变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足以使部族
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带来的危害。根据凯撒的一段话,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
人,都以这种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女人。
    父权制并非到处都是以这种极端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漠拉比(Wedi)法
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若结婚,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在
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
为她选择的。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婚
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女孩子则要
教育到结婚时。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
是一个“特权配偶”,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
受托管理商业事务。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
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l)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被称为“特权配偶”;她的
孩子属于丈夫。(2)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
身;此后妻子便成为“特机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
某个已婚女人,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一
半属于死者,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4)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她必须把
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5)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的长子
长大成人、把她作为“特权配偶”送给他自己的父亲以前,不得从她父母那里继承财产;
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监护。收养妻子和仆人妻子这种制度,
使每个男人都可以有后代去延续他的生命,而他同后代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
证实了我上面说的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血缘关系是男人根据他想在死后获得现世与
阴间的不朽的愿望发明出来的。
    在埃及,女人的处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亲保持着做妻子时的威望。夫妻是一个
宗教的、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与男人结了盟,和他相辅相成。她的魔力几乎不是敌对
的,以至对乱伦的恐惧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犹豫地当成一回事儿。女人拥有和男
人同等的权力,在法庭上拥有同样的权限;她有继承权,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非常
幸运的处境决不应当归于偶然:它来自于古埃及的土地属于国王、高级祭司和士兵这一
事实。普通人只有地产的使用权及地产产品的占有权——用益权(the土地本身不能转
让。人们所继承的财产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所以对它的分配不会引起任何困难。由于不
存在私有世袭财产,女人保持了人的尊严。她结婚不受强迫,若成为寡妇可以随意再嫁。
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尽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却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
才能参与宗教活动并合法地受他的约束,其他妻子只不过是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正妻
(the tnam 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
博乔里斯法老(M BochoS)确立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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