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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之我见-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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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网络版权之我见
    网络版权之我见
(上)
目前,网络侵权可以说是对现行版权制度最严峻的挑战。而时至今日,好象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以下是笔者对此的一点管见。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
常见的网络对公民著作权的侵犯可分两大部分,一是对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著作的侵犯,二是对网络作品的侵权。
先说第一种。
一次偶发奇想,笔者在网站的搜索中输入了自己的名字(真名),不意却震惊的看到,自己过去发表在报刊杂志上的作品居然被那么多的网站收录了。
我想,网站收录人家的作品,第一是要付稿费(因为作品本身没长脚,不会自己上网),第二要征得作者同意,比如我的作品,科幻的没问题,可93、94年的股评,虽然也没什么大错,可里面的有些数据总得改改吧?否则不是误导么?
由于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以这部分的论述到此为止。
第二种是网络上的侵权。
关于对网络作品(网络作品范围甚广,但现阶段主要是文字作品,本文也着重分析文字作品。)的侵权正好有个案例,那就是我的《等你——我的爱情宣言》,(下简称本文)。本文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侵权形式。
由于每个网站(我先后使用过新浪、网易、搜狐三家搜索引擎),每一次每一家搜索结果都不尽相同,所以其数据只能是估计的,只是一个大概的结果。
一,转贴。指标明作者与出处的。约占百分之40。转贴可分付稿费与不付两种,付稿费的一般不属于侵权,作者声明不愿转贴的例外,这里只讨论不付的。
按理还可分成转贴前或后通知本人与不通知两种,但本文的转贴网站(页)无一通知笔者,尽管文中附了地址,不通知的占百分之百。
转贴还可分为个人转贴或网站(网页)本身转贴两种,比例也差不多。由于数量众多,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
因为目前各网站艰难度日,不付稿费可以理解,不通知作者就显得不尊重他人的劳动了,毕竟,文责是由作者自负的,发个伊妹儿又不要钱。
根据中国网络现状,这是一种最常见而又追不胜追的侵权。
二,准转贴:指只标明出处,不标明原作者的。占百分之十五。
这还可细分为无作者和有转贴作者两种,比例大致相等。区分亦无多大意义。
前者如网友原创上本文后注明:摘自新浪。
后者如银宇上转帖本文前加了这么一段说明:“今日在新浪网上渔猎到一篇文章,是网友原创的。看起来的确让人有点感觉是在堆砌,但语言的确是不错,这才信手捻来,不过该作品版权归新浪网与文章作者共同拥有,我这样做算不算侵权呢?嘿嘿。”话是这么说,但偏偏抹去了作者名字,你说为什么呢?
无论如何,你转贴了人家的文章,就必须尊重作者的劳动和署名权。任何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种侵权,不光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三,准剽窃:指既不标明出处,又不标明原作者。约占百分之十五。
此类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将作者的名字去掉,往自己网站上一放,就变成是自己的了,这常常是有些网站或个人网页本身,由于新开张或来稿少些,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但你既然删去了作者,人家只能认为是你们网站或网页制作者写的,这和剽窃没什么两样。
四,剽窃:约占百分之三十。可分标明出处,但作者则换成剽窃者和只有剽窃者姓名两大类。
前者如生命助动网,它是这样表示的:摘自《情感论坛》(小青年作),而且,笔者文中附上的名字和地址全部被删了。
后者则只有剽窃者自己的名字。如付氏茶馆foxfu、新时空社区的ninolee,
取名甲子园的个人主页,网名达也。新时空社区水晶之恋,予晨。风花雪月list;东莞社区bane,与呵呵相约guest 等。
尤其是新时空社区的ninolee 居然无耻到与读者交流并开辟电话热线
13647161161,这就不光是剽窃,而且也涉及到刑法上的诈骗罪了。
  剽窃不仅仅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而且也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财产权,而本文由于是我写给我的另一半的情书,剽窃者以此与读者交流,招摇撞骗,实际上还犯了诈骗罪。
尽管上面已经列举了这么多的侵权网站,但这还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网络剽窃现象还要严重得多,因为本文我自己前后至少贴过二十余次(版),但只搜索到一篇。可见还有大量剽窃者未被发现。
二,目前网络版权的错位与合理归属
俗话说店大欺客,客大欺店,这话在网络上得到了真实体现。
一流大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无一例外的都标明,文章版权归网站与作者共同所有。
次一些或主办某次竞赛活动的,则说:版权归网站或主办者所有。
一些小网站会标明,版权归作者所有。
那么,作者在网上所发的文章,到底应归谁所有呢?
笔者还没有研究过版权法,可能有关法律也还没有制定,在此冒昧提出一些看法,供讨论。
首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一般原则,作者在论坛等网上类似场所发表的作品,除了被选入精华区而网站又付了稿酬的,版权无疑应归作者所有。
理由如下:
1,作者在网上发文章和任何其它媒介上一一样,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
2,作者发表文章是无偿的,并没有从网站方面得到任何报酬,所以他并没有出售或转让这权利。
3,网站并没有向作者付过规定报酬,属不当得利。
4,网站已声明不对作者文章内容负责,既已不负责,还谈什么版权?
5,如果作者向不同网站一稿多投,那版权又如何处理?
假设作者投了甲乙两个网站,版权是各三分之一呢还是作者跟甲对半和乙也对半,即作者占百分之五十?
假如作者在甲网贴了两个版,乙网贴了三个版,那版权又如何算?
假如作者先在甲网贴,过了几天才到乙网贴,那版权又如何处理?
6,如果作者日后出书,岂非还要征求网站同意并向网站付稿费?没有拿到钱,反而要付钱,这公平吗?
人家不知道,笔者是肯定要出书的,是否也要注明作者和某某网站共同拥有版权并向网站支付版税呢?
7,尽管网站方会举出网站入会条例,但请注意,这条例是网站单方面制订的,会员别无选择,属不公平合约,而不公平合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网站方面完全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典型网络霸权主义的体现。
为节省篇幅,众所周知的类比就不讲了,比如坐飞机或结婚登记之类。
较为合理的版权归属方案是:
1,作者在网上发表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
2,网站可以在网站内无偿自由使用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并不得做任何违背作者原意的修改(作者同意的除外),商业用途必须合理付酬。
3,对进入网站精华区而网站又付了稿费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或归作者与网站共同所有。
4,转贴无论付不付酬,均必须征求作者同意。
网络版权之我见(中)
三,对剽窃的处理。
目前,剽窃之风在网上盛行,应该指出,剽窃性质和偷窃是一样的。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比起盗版来,剽窃的性质显然更严重一些。而且,网站作为有关单位,理所当然地应该负责。
但目前,各网站做的却很差。象我曾经给张贴剽窃我文章的网站写信,共五家,结果只有一家回信,占百分之二十。而且,其处理方法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该网站的回复如下:
星羽X: 
你好,关于<;<;等你——我的爱情宣言>;>;一文之事,我们查阅了网站的文章,发现有网友每日一股在论坛中转贴过此文,但已在文中注明出处,应不属剽窃。而况,论坛社区文章是网友个人转贴,不属本网站正式发表。如果不希望有人在本网站转贴贵文,本网站以后可以禁止转贴属名星羽x的文章。 
祝 好 
需要说明的是,那天已经很晚了,所以我在中华财经网上看到目录和作者(不是我,并没有注明转贴)时,居然没有进去看看,所以有无注明出处不知道,更没有保存网页,所以是否剽窃就没有证据。
然而,网站上面的说法确实很有代表性。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网站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尽管剽窃者发帖子网站是无法控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站就没有责任,在你的地盘上发生的事,你不管理谁管理?就象工商管理部门无法控制经营者出售什么商品,但还是有责任查禁假货一样。
我想,将来如果制订法律,这一条是基本的。
网站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迅速与有关人员联系,查实情况。
2,立刻删除剽窃文章。
3,发表声明,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表示歉意。
4,通过系统,将此情况告知所有用户,或将声明标题置于首页醒目处。
5,对原来给剽窃者留言的读者,由其去信告知情况,挽回影响。
6,责令剽窃者赔礼道歉,以消除恶劣影响。
7,取消剽窃者的社区资格。
8,如果作者与剽窃者法庭相见,你们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9,其他补救措施。
10,将你们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作者。
以上各条,虽然可能还不完整,但都是作为网站管理工作的应尽的义务,应该从法律上将其确定下来,虽然你可能对发帖者没有办法约束,但打扫工作你还是应该做的,否则,就应由网站与剽窃者共同承担责任。
但目前,各网站采取的是厚皮战术,无论你如何投诉,一概不理。
这种战术是可笑而且最终也损害网站自身利益的。
其二,网站说“如果不希望有人在本网站转贴贵文,本网站以后可以禁止转贴属名星羽x的文章”也是不对的。
我现在要求的是停止对我权利的侵犯,而不是以后什么样,是不许将我的文章改成别人的名字在你的网上侵权;而不是禁止我的文章发表;这完全属于偷换概念。你们应该告诉我的是对我的侵权是否属实,是不是应该署名星羽X的文章属了别人的名,以及处理的结果,而不是我以后文章的张贴与否。说实在,我早已退出股评界了,也并不是一定要到也没有想过到你那个网张贴文章,但其口气还是有仗势欺人的味道。正如某个市场内公然出售假货,工商部门不去处理查禁,却禁止真货在市场上出售一样。 
文章是否在某个网上发表或转贴是作者的权利(相应的义务是不违法),而处理剽窃事件是网站应尽的义务。
把剥夺作者的合法利益当作对付违法者的手段完全是一种错位,也可以看出现在各网站法制意识的淡薄。
但是,相比中华财经网来说,其它网站的法制观念就更加差了,他们不
光没有任何表示,还继续让剽窃的帖子公然高挂在其网上,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是否真的不知剽窃之事了,这只能理解为他们支持剽窃。或者他们本来就是剽窃者一伙的,这种情况,法律责任只能由网站和剽窃者共同承担。
从本文情况看,这类网站有:生命助动网、付氏茶馆、甲子园,还有刊登剽窃我另一篇文章《新千年大预言》的伊氏社区。其余网站,我尚未去信。
这类网站(页),其实是和剽窃者狼狈为奸,公然践踏法制,对其自然没有什么客气可讲了。 
我认为,对已接到投诉(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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