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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第16部分

小说: 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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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种“狠亵暴露”(indecent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的、实际的或偶然的无妄之灾,都当成了“断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条件,都认定有伤她的尊严,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耻”、是“无面见人”,因而非诉诸激烈的行动就无以白其贞烈,这不是可怜复可叹吗?在“泛处女主义”的笼罩下,每个女人不但有肉体上的“处女膜主义”从一而终,并且还有精神上的“处女膜主义”

不容侵犯,谁在侵犯她精神上的处女膜(不管她是否有过性关系),她都要哇的一声叫起来,然后生闷气、寻短见——这真是高度的东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绍一种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让我们看看什么是真的处女:

在格林沃尔(HaroidGreenwail)和克瑞迟(AronKrich的《娼妓与文学》(TheProstituteinLiterature)里,曾选出库普林(AlexanderKuprin)的名著——《亚玛》(Yama)来做专门的一章。我七年前读《亚玛》这部书,觉得其中最动人的一段是写妓女玛格达琳(Magdalene)的故事。

玛格达琳看起来不过二十多岁,一天忽然跑到妓院来,想下海接客。老鸨要看她身材,她说脱就脱,毫无窘态。老鸨浑身细看了一阵,非常满意。她在妓院中,有学问,脾气好,爱排难解纷,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欢她,人人在她那高贵而特殊的气质下,都会乖乖的。

有一天,玛格达琳问另一个妓女黛玛拉:

“唉!黛玛拉,黛玛拉,我要是向你说我直到现在还是个处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玛拉当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来了,她说:

“亏你说得出口!你在这窑子里一天接客六、七个,你呀,好一个处女!”

可是玛格达琳态度一本正经,她继续问黛玛拉说:

“……你假定你是个女孩,用你们姑娘们的称呼,是个‘窃窕淑女’……又假定你被一个下流的暴徒强奸了。

那么你是处女呢?还是不是处女?”

黛玛拉答道:

“你问的全是废话。当然不是处女。那时候,我已经不是‘整个’的啦!”

可是玛格达琳即提出了惊人的见解:

“不过,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个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创破不全的呢,还是清白的呢?”

“这样当然是清白的。”黛玛拉说。

了是,玛格达琳的结论来了:

“我的情形正是这样的。”

这等’于说玛格达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处女,尽管她整天接客、整天性交!

读者不要以为玛格达琳不过是小说中的人物。我个人的一个朋友就曾在台湾南部的一个军中乐园里,碰到过有着玛格达琳类似观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时候二十六岁。为了每月送五百块钱给她的未婚夫,特地跑来卖身。她不觉得这样会影响她的婚后幸福,她也不在乎别人骂她,你可说她“廉耻道丧”、说她“气节荡然”,说她什么都可以,她反正说她自己是处女!她和玛格达琳不同的是:她是为帮助未婚夫而下海;玛格达琳却是为献身革命事业而上床。

以东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国人:请看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这种不考虑肉体条件,纯粹在精神上解脱开展的人生观,正是“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的精神文明,这种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只手的文明,更来得“形而上”。所以,套一句孔夫子的话,这才正是——

“处女远乎哉!我欲处女,斯处女至矣!”论“处女膜整形”的荒谬

写到这里,我们已接触到核心的结论:

一、女人被强奸也好、被调戏也罢、被流言所害也罢,都不必自杀或自毁;二、这不涉及羞辱的问题;三、于她的贞操,根本不发生丧失问题。

既然这样,我们来重看“处女膜整形”的现象,就发现很可笑了:以“处女膜整形”为号召的密医们,他们妄想“修补”处女膜,使它“童贞回复”,目的在用一点表皮的连接手术,使被修补者能重新“落红殷褥”或“流丹浃席”,从而满足对方的“处女癖”,使对方在欢畅之后,浩然有“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之叹,诸君试想,这是多可笑的作伪举动!

这种作伪,对中国的“处女迷信家”说来,常常是要上当的。因为在过去,科学技术的运用,还嘉惠不到处女膜,许多女人为了骗老公,只好偷偷把鱼缥中装了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试,只顾销魂,当然不疑有“他”,于是在仓皇之间,稳稳的戴上了绿帽子。今天在台湾的花街柳巷中,还有数不尽的逐红老公,不惜以一两千元以上的破身钱,买一个女孩子的初夜权,其实他买到了什么?真正的处女的贞操是拿钱买不到的,他们买到的不是密医手术下的杰作,就已算是狗运当头了。

以前我读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书——周达观的《真腊风土记》,里面记柬埔寨的“阵毯”风俗,由僧道来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现在我环顾六百多年后报纸上这些“复其童身”的各种广告,我真要惊讶这个世界无奇不有,更惊讶在现代化的中国,竟还有这种丑恶的现象!但是当我把这种丑恶现象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探源的工作以后,我就不再惊讶。我只是在心头抑止不住一种叫喊,要我向这个社会呼吁: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叹她们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脱丑恶的现实,那她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残的幽伤。须知同床可以异梦,恨海并不难填。在处女膜问题上,实在有发挥纯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时候,王阳明先生如重新活过来,他不会再说‘满街人都是圣人’了,他会改口说——‘满街人都是处女!’”——

〔注一〕参看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八《如梦令):“一人娶妻无元,袁可潜赠之《如梦令》云:‘今夜盛排筵宴,准拟寻芳一遍。春去已多时,问甚红深红浅?不见不见,还你一方白绢。’”白绢就是用来沾“元红”

的,没有“元红”,就要被词客嘲笑。

〔注二〕参看《金史》卷八十二《萧仲恭传》。萧仲恭的儿子萧珙,是礼部侍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弥勒,是萧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纳为妃,“使珙自汴取之,还过燕,是时仲恭为燕京留守,见弥勒身形不类处子,窃忧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祸及矣!’”弥勒入宫,海陵帝一试,果然大发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萧珙找来,大骂一顿,并且立刻撤职,最后还是把他杀了。

〔注三〕方苞《高节妇传》里记高节妇十六岁开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这恐怕是历史上最高纪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种烈妇,根本不管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根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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