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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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疾少半。又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
分,日益迟少半。后留,三十七日。后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
疾半分。日尽而夕伏。
○太白
总率七十八万四千四百四十九,奇九。
伏分五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奇五十四半。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见伏日二百五十六。
晨见伏日三百二十七,余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平见,入冬至,初依平,乃日减百分。入启蛰,毕春分,均减九日。入清
明,日损百分,入芒种,依平。入夏至,日加百分。入处暑,毕秋分,均加九日。
入寒露,日损百分。入大雪,依平。
夕顺,入冬至毕立夏,入立秋毕大雪,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入小满后,
十日益一度,为定度。入白露,毕春分,差行,益迟二分,自余平行。夏至毕小
暑,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入大暑,五日损一度,毕气尽。平行,入冬至,
大暑毕气尽,率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冬至,十日损一,毕立春。入立秋,十日益
一,毕秋分。启蛰毕芒种,七日行七度。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寒露
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二度,乃六日损一,毕小雪。顺迟,四十二日,行三十
度,日益迟八分。(前疾加过二百六度者,准数损此度。)夕留,七日。夕退,
十日退五度。日尽而夕伏。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毕立夏,均加三
日。入小满,日损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减六十七分。入立秋,
毕立冬,均减三日。入小雪,日损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晨留,七日。顺迟,冬至毕立夏,大雪毕气尽,率四十
二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入小满,率十日损一度,毕芒种。夏至毕寒露,率
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入霜降,每气益一度,毕小雪。平行,冬至毕气尽,立夏
毕气尽,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小寒后,六日益日、度各一,毕启蛰。小满后,七
日损日、度各一,毕立秋。雨水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后六日损日、
度各一,毕谷雨。处暑毕寒露,无平行。入霜降后,五日益日、度各一,毕大雪。
疾行,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迟行损度不满三十度者,此疾依数益之。处
暑毕寒露,差行,日益疾一分。自余平行。日尽而晨伏。
○辰星
总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万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见伏日五十二。
晨见伏日六十三,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见,入冬至,毕清明,依平。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二日。入夏至,毕
大暑,依平。入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内,夕去日十八
度外、三十六度内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见。)入立冬,毕大雪,依平。
顺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毕处暑,十二日行
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暑后,二日损日、
度各一。入立秋,无此平行。顺迟,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
行十七度者,无此迟行。夕留,五日。日尽而夕伏。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入小寒,毕大寒,依平。入立春,毕启蛰,均
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无木、火、土、金星者,不见。)入
雨水,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
星者,亦见。)入小满,毕寒露,依平。入霜降,毕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
毕大雪,依平。
晨见,留,五日。顺迟,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入大寒,毕
惊蛰,无此迟行。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后,二日损日、度各一。入立春,
无此平行。顺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无迟行者,
十二日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日尽而晨伏。
各以伏分减总实,以总率去之;不尽,反以减总率,如总法,为日。天正定
朔与常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乃随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见
所在。各半见余以同半总。太白、辰星以夕见伏日加之,得晨平见。各依所入常
气加减日及应计日损益者,以损益所加减;讫,余以加减平见,为常见。又以常
见日消息定数之半,息减、消加常见,为定见日及分。
置定见夜半日躔,半其分,以其日躔差乘定见余,总法而一,进加、退减之,
乃以其星初见去日度,岁星十四,太白十一,荧惑、镇星、辰星十七,晨减、夕
加,得初见定辰所在宿度。其初见消息定数,亦半之,以息加、消减其星初见行
留日率。(其岁星、镇星不须加减。其加减不满日者,与见通之,过半从日,乃
依行星日度率,求初日行分。)
置定见余,以减半总,各以初日行分乘之,半总而一,顺加、逆减星初见定
辰所在度分,得星见后夜半宿度。以所行度分,顺加、逆减之。其差行益疾益迟
者,副置初日行分,各以其差迟损、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则依减,以程法约行
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
求行分者,皆以半总乘定度率,有分者从之。日率除,为平行度分。置定日
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疾减、迟加平行,为初日所行度
及分。
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宫说以《麟德历》上元,五星有入气加减,非合璧连珠
之正,以神龙元年岁次乙巳,故治《乙巳元历》。推而上之,积四十一万四千三
百六十算,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七曜起牵牛之初。其术有黄道而无赤道,
推五星先步定合,加伏日以求定见。他与淳风术同。所异者,惟平合加减差。既
成,而睿宗即位,罢之。
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历三上
开元九年,《麟德历》署日蚀比不效,诏僧一行作新历,推大衍数立术以应
之,较经史所书气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诏特进
张说与历官陈玄景等次为《历术》七篇、《略例》一篇、《历议》十篇,玄宗顾
访者则称制旨。明年,说表上之,起十七年颁于有司。时善算瞿坛譔者,怨不
得预改历事,二十一年,与玄景奏:“《大衍》写《九执历》,其术未尽。”太
子右司御率南宫说亦非之。诏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执圭较灵台候簿,《大衍》
十得七、八,《麟德》才三、四,九执一、二焉。乃罪说等,而是否决。
自《太初》至《麟德》,历有二十三家,与天虽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
其倚数立法固无以易也。后世虽有改作者,皆依仿而已,故详录之。《略例》,
所以明述作本旨也;《历议》,所以考古今得失也。其说皆足以为将来折衷。略
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历本议》曰:
《易》:“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天数始于一,地数始于二,合二始以位刚柔。天数终于九,地数终于十,合二终
以纪闰余。天数中于五,地数中于六,合二中以通律历。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
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参伍相周,究于六十,圣人以此见天地之心也。自五以
降,为五行生数;自六以往,为五材成数。错而乘之,以生数衍成位。一、六而
退极,五、十而增极;一、六为爻位之统,五、十为大衍之母。成数乘生数,其
算六百,为天中之积。生数乘成数,其算亦六百,为地中之积。合千有二百,以
五十约之,则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约之,则太极包四十九用也。综成数,约中
积,皆十五。综生数,约中积,皆四十。兼而为天地之数,以五位取之,复得二
中之合矣。蓍数之变,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故
爻数通乎六十,策数行乎二百四十。是以大衍为天地之枢,如环之无端,盖律历
之大纪也。
夫数象微于三、四,而章于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
始中之际焉。蓍以七备,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终之际焉。中极居五六
间,由辟阖之交,而在章微之际者,人神之极也。天地中积,千有二百,揲之以
四,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积三千;以五材乘八象,为二微之积四
十。兼章微之积,则气朔之分母也。以三极参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
谓辰法,而齐于代轨。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谓刻法,而齐于
德运。半气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数,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
当七精返初之会也。《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后八卦章。三变皆刚,
太阳之象。三变皆柔,太阴之象。一刚二柔,少阳之象。一柔二刚,少阴之象。
少阳之刚,有始、有壮、有究。少阴之柔,有始、有壮、有究。兼三才而两之,
神明动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业之用周矣。数之德圆,故纪之以三而变于七。
象之德方,故纪之以四而变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阅盈虚之变,则闰余之初,而气朔所虚也。以终合通大衍之
母,亏其地十,凡九百四十为通数。终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余十九分之九,
终岁之弦,而斗分复初之朔也。地于终极之际,亏十而从天,所以远疑阳之战也。
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虚十也。乾盈九,隐乎龙战之中,故不见其首。坤虚十,
以导潜龙之气,故不见其成。周日之朔分,周岁之闰分,与一章之弦,一蔀之月,
皆合于九百四十,盖取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万七千
七百五十七,以通数约之,凡二十九日余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交于朔,此六爻
之纪也。以卦当岁,以爻当月,以策当日,凡三十二岁而小终,二百八十五小终
而与卦运大终,二百八十五,则参伍二终之合也。数象既合,而遁行之变在乎其
间矣。
所谓遁行者,以爻率乘朔余,为十四万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虚
之,复以爻率约之,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则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
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故虚遁之数七十三,半气朔之母,以三极
乘参伍,以两仪乘二十四变,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十三,为朔余。四揲气朔之
母,以八气九精遁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为气余。岁八万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气
朔会,是谓章率。岁二亿七千二百九十万九百二十而无小余,合于夜半,是谓蔀
率。岁百六十三亿七千四百五十九万五千二百而大余与岁建俱终,是谓元率。此
不易之道也。
策以纪日,象以纪月。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为日度之准。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