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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部分

新唐书-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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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见日分加之。若满行

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

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入

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后,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万九千

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初,依平。入处暑,日增所减

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后,均减二十五日。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后二日损日度各一,自

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损一,尽百八十

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尽二百二十七日,

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

六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

七日。乃二日损一,尽大雪,复初见。入小寒后,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毕立

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后三日减所去一日,毕小暑,依平,为定日率。若入处暑,

毕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为前疾

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毕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余皆平行。若入白露,

毕秋分,初迟,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

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为平

行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减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

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从后留。)乃退,日百九十

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

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迟初日加行分

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

六度。乃每日损一,尽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损一,尽五

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尽百三十日,率

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尽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又每日益一,尽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尽二百

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

日行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损一,毕大雪,复初。后迟加六度者,

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度率。若入立夏,

毕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毕大暑,尽四十日,行二

十度(皆去日度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各尽其日度而

伏。

○镇星

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

终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入小寒,

均减九日。乃每气损所减一日。入夏至初日,均减二日。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

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处暑,均加九日。入白露

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减七十九分。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

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顺,日

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

终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毕立夏,均

加三日。小满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损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

小暑,日增所减六十分。入立秋,毕立冬,均减三日。小雪初日,减千九百六十

四分。乃日损所减六十六分。

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日益疾

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毕小满者,依此。入芒种,十日减一度。入小暑,

毕霜降,均减三度。入立冬,十日损所减一度,毕小雪。皆为定度。(以行分法

乘定度,四十除,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行,为初日行分。)平行,

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后,皆二十一日行

二十一度。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立夏,依平。入小满后,六日减一。毕立秋,

日度皆尽,无平行。入霜降后,四日加一。毕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

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日增所减百分。入启蛰,毕春分,均减九日。清明初日,

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入芒种,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

入处暑,毕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

入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毕立夏者,依此。入小满,六日

加一度。入夏至,毕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减一度。入立秋,毕大雪,

依平。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

加平行,为初日行分。入清明,毕于处暑,毕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

十五度。入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入启蛰,毕芒种,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

后,五日益一。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后,六日加一。毕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

五度。入寒露,六日减一。入大雪,依平。顺迟,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

终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见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见伏五十二日。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后,均减三日。入雨水,

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启蛰、立夏气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晨有

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见。)入小满,依平。入霜降,毕立冬,均加一日。

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后,日增所减一日。

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毕启蛰,无此迟行。乃

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度俱

尽,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

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后,依平。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二日。入夏至,依平。入

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内,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见。)

入立冬,毕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毕处暑,

日减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

毕于二十日,日度俱尽,无此平行。迟,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减二百三分者,

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岁积分,余反以减其率,余如度法得一为日,得冬至后晨平见日

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计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

月。金、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见。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计后

日损益之数以损益之。讫,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以

定见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见去日度,岁星十四,太白十一,

荧惑、镇星、辰星皆十七,晨减、夕加之,得初见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

度及分。荧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

分,各以其差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依减,伏不注度。顺行出

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约行分,为度分。

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

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积月,满交会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毕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气差千六

百五十分。入启蛰,毕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种,毕夏至,依平。加之满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及立夏毕小

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加之。二时已上则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

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

不加气差。)入小暑后,日增所减千二百分。入白露,毕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

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减

若不足,加法,乃减之,余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

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余为在内道。

如望差已下,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减交分,余为去后交分。皆三日法约,

为时数。望则月蚀,朔在内道则日蚀。(虽在外道,去交近,亦蚀。在内道,去

交远,亦不蚀。)

置蚀望定小余。入历一日,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

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余日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为月蚀定余。十二

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得月蚀加时。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

退日算上。

置蚀朔定小余。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

五百五十;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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